「安樂死」

「安樂死」(亦被稱為「尊嚴死亡法」),是一個非常複雜,兼極具爭議性的倫理問題。2014年一位29歲的新婚女子梅納(Brittany Mayard)因罹患末期腦癌,醫師宣告她只有6個月存活時間,她與家人商量後,已經於2014年11月1日在家服用醫生供給的毒藥結束生命。之前她公開在自己的網頁和YOUTUBE宣佈這個決定,令全國關注。「安樂死」這個議題將為美國人帶來衝擊;安樂死門戶一旦大開,後果堪虞!

「安樂死」解碼

安樂死的定義 

安樂死(euthanasia)是導致或催促人死亡的行動。「安樂死」的英文字來自兩個希臘字,意義是「好的死亡」,然而,這樣有積極性和良好性的涵義是有誤導性的。

安樂死的延伸

安樂死通常表示殺死生病和將死亡的人,但它可以延伸包括「憐憫性殺人」(mercy killing),就是殺死健康的人,為要減輕他們加於親戚的感情負擔和財政負擔,例如殺死有唐氏綜合症(Down’s Syndrome)的新生嬰孩和殺死昏迷不醒的人。

支持與反對安樂死的理由

〔一〕生命的質素:患絕症的病人常常生活在痛苦與恐懼中,故「生命的質素」極低,而應以安樂死終止他的生命。(反對理由:「生命的神聖」高過「生命的質素」。「生命的質素」的量度總是任意的(沒有不變的原則去量度)、主觀的(沒有客觀而絕對的標準)、和暫時的(痛苦可能隨時間消散)。)

〔二〕尊嚴:天天在痛苦中生存是失去了人類的「尊嚴」,為了保存尊嚴,死亡比沒有尊嚴的生存更好。(反對理由:痛苦不等於損失尊嚴。當一個人能克服對死亡和痛苦的恐懼,並且接受和超越過它們,在極度的平安中面對生命的終結,這才是真實的尊嚴。此外,現代止痛藥的科學進步快速,新製的止痛藥可以鎮壓差不多所有痛苦。)

〔三〕選擇死亡:有些人認為人對自己的生命有絕對主權,故可以自由選擇死亡的時刻。(反對理由:生命是上帝所賜,人沒有權自行決定結束。)

安樂死的種類:

〔一〕主動式(直接)安樂死(active or direct euthanasia):通過一些直接導致死亡的行動去殺死人,例如注射藥物。有些人形容「主動式安樂死」為「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但有些「主動式安樂死」卻在非自願性下執行。

〔二〕被動式(間接)安樂死(passive or indirect euthanasia):通過抑制一些救生的行動而導致死亡,例如終止治療,包括藥物、生命維持系統、或外科手術。根據定義,這也包括扣押食物和水,然而,扣押食物和水實際和直接使病者窒息相似,就和「主動式安樂死」一樣。而且,它比使人窒息更殘暴,因為死於飢餓和乾渴是極端痛苦的,並且能持續很長的時間,例如在2005年在美國佛羅里達州著名的斯亞芙(Terri Schiavo)一案,她被扣押食物和水後,過了七天才死亡。

〔三〕自願性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殺死一個自發地要求死亡的人。

〔四〕非自願性安樂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殺死一個並無要求死亡的人,也許因為病者沒有能力作決定,例如在昏迷狀態中,或因智力遲鈍而不能決定。或許因為決定用安樂死的人是病人的近親或醫生,沒有讓病者知道,或沒有經病者同意。

「安樂死」的「滑斜坡」

歷史納粹德國:納粹分子最初以有限的「憐憫殺人」方式減少病人痛苦,然後他們開始殺害在身體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最後,他們變成對猶太人的種族大屠殺。

美國密支根州:紀和其醫生(Dr. Jack Kevorkian)最初協助患絕症者執行自殺, 他聲稱已殺死多於130人,許多是沒有患絕症的。 一項2000年的研究(出版在著名的   《新英格蘭醫學期刊》)報告說:基於解剖紀和其醫生所殺的69個人的屍體,75%沒有患絕症,並很可能會存活多過六個月。在其中五個,解剖發現並無任何被証實的疾病。最終,紀和其錄映了自己殺人的實情,在電視台播放,結果被判協助自殺罪,1999年入獄,2007年被釋放,2011年死亡。

美國最新「安樂死」事件

quote-having-the-choice-at-the-end-of-my-life-has-become-incredibly-important-it-has-given-brittany-maynard-77-37-34梅納本來住在加州,為了要進行「安樂死」,特地搬到「安樂死」合法的俄勒岡州。梅納的決定引起全美關注,掀起有關生命主權與合法自殺的辯論。梅納(Brittany Maynard)將這個「安樂死」的決定以電影方放上互聯網,吸引了幾百萬觀眾收看。她解釋說,她的腫瘤快速擴張,繼續治療將導致她「喪失生活品質」,故決定把握時間與家人相處,前往各地旅遊,然後從容地與「尊嚴地」去面對死亡。同時,梅納也爭取美國社會支持尊嚴死。面對排山倒海的同意與反對聲浪,梅納表示,希望素未謀面的人們,如有相同遭遇也能有相同選擇。在她的網頁上如此說∶,「當苦難來臨時,能夠對所愛道出『我愛你』,到我身邊,無論我未來去向何方,我們在此告別。我會在丈夫、母親、繼父與好友的陪伴下平靜離開,難以想像任何人的相同選擇遭到剝奪。」她又說∶「做出決定,才能享受活在美麗世界僅有的數日或數週,追尋快樂與愛,在安全的環境下,到想去的地方。」

加拿大亦有「安樂死」事件

p615966001395155353在加拿大,首名華人檢控官、資深刑事大律師洪秉政,在2013年發現患上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並於今年3月中前往瑞士接受安樂死,終年62歲。他的抉擇引起加國華人關注。

之前,89歲女病人卡特(Kathleen Carter),於2010年在女兒和女婿陪同下,前赴瑞士進行協助自殺。她的家人聲稱,卡特希望有尊嚴死亡的權利不被承認,只好違反憲法,並將案件呈交卑詩法庭,爭取安樂死及協助自殺合法化。2012年6月中,法官史密斯(Justice Smith)裁定,禁止國民進行協助安樂死並不合符憲法,且給予國會一年時間,通過容許協助自殺及有限度安樂死的法律。卑詩上訴庭於去年10月就卡特案件作出判決時指出,法官史密斯犯了好些錯誤及作出不正確的假設,故此推翻其原判。上訴庭法官指出,國會曾考慮承認安樂死和協助自殺的法案(Bill C-384),卻在2010年4月以228:59大比數的反對票被推翻。

歐洲率先開始「安樂死」合法化

荷蘭和比利時,是全球最早通過安樂死合法的歐洲國家,當地人民普遍接受兩個概念:(一)有所謂「不值得活下去的生命」;(二)為了減低其他人的痛苦,了結一個人的生命是合理的。
兩國最新的發展,如安樂死被濫用、未經同意便為人進行安樂死、容許兒童安樂死等問題,卻越來越令人感到不安。一旦安樂死的門戶大開,公眾的良知隨之改變,負面影響的範圍不斷地擴張,情況只會越來越失控,後果堪虞。

荷蘭-全球首個安樂死合法的國家

荷蘭開始時只限為飽受劇痛的末期癌症病人進行安樂死,結果,有些醫院近半的癌患者接受安樂死。後來,安樂死的範圍擴大至其他人,例如:患有神經性厭食症、心理問題的病人,甚至是害怕衰老的人。接踵而至的問題是,未經同意便為人進行安樂死的個案增多。某些地區的長者害怕自己老弱多病,被醫生強行安樂死,便隨身帶著不想被殺的手鐲或意願卡,以表明心跡,有些更為此而遷居其他國家。

荷蘭於2012年發表一項薈萃分析研究顯示:2011年共有3695宗安樂死,較2010年上升18%;估計約23%沒有記錄在案,因此安樂死的真正數字約為4544宗。協助自殺屬於另一個類別,有關數字不會列入荷蘭安樂死的官方統計內。

連續使用重度鎮靜劑的比率,亦以天文數字上升。自2001年起,使用率增長超過一倍,自2005年則上升50%。2010年安樂死的報告明示,約12%的安樂死跟重度鎮靜劑有關。人們對臨終鎮靜指引被濫用的關注越來越多,尤其是連續使用鎮靜劑引致的死亡,會否成了變相的安樂死呢?2012年3月開始,荷蘭增添6支流動安樂死隊伍,來滿足未能進行安樂死民眾(包括那些長期抑鬱、殘障、失智、孤獨、被醫生拒絕要求等人)的需要,預計他們每年將進行1000宗安樂死。

代表荷蘭醫生的荷蘭皇家醫學協會(KNMG)宣布,容許垂死的新生嬰兒安樂死。自2005年起,只要醫生依從一連串的醫療指示,對未成年人執行安樂死是不會被起訴的。

在新政策的文件中,KNMG解釋為何對兒童進行安樂死是可以接受,甚至是必要。只要確定新生嬰兒是受苦、不能表達個人意願、死亡是不能避免的、死亡過程被延長……便符合新的標準,即可接受安樂死,意思是免使父母受到更沉重的痛苦。荷蘭每年約有175,000名嬰孩誕生,KNMG認為當中就有650個該接受安樂死。

比利時-全球首個容許兒童安樂死的國家

比利時於2002年成為全球第二個容許成人安樂死的國家。 加拿大魁北克省提出的《52號法案》,便是以比利時安樂死法律為藍圖。

近期有關比利時安樂死法律的研究報告發現,在當地三大地區之一的弗拉芒(The Flanders region),約有32%的協助自殺個案,是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而47%的協助自殺根本沒有被記錄在案。另有研究指出,有護士在違法的情況下,為病人施行安樂死。雖然好些獨立研究證明,該國存在著安樂死屢被濫用的問題,可惜政府卻從沒有進行起訴。

比利時政府去年公布的統計報告顯示,2011-2012的一年間,備案的協助自殺人數增加25%,佔當地總死亡率的2%;不能忽視的是,統計報告並不包括沒有備案的數字,令人難以知道真相。
今年2月,比利時成為全球首個容許兒童安樂死的國家,兒童不論年歲,只要在父母同意之下,或者醫生證明兒童完全明白安樂死決定的含意後,便可行動。防止安樂死聯盟(Euthanasia Prevention Coalition)執行董事坦言,此舉形同放棄其國民,以前是老人,現在還加上兒童-新法律並非結束殘障兒童的痛苦,而是擴大獲得死亡類別的資格。它讓醫生更容易對那些被視為不適宜生存及脆弱的一群,強行結束他們的生命。

全球只有幾個國家可合法進行安樂死,荷蘭和比利時是其中兩個。然而在短短十餘年間,兩國有關安樂死所引發的問題,如被人濫用、未經同意便為人進行安樂死、容許兒童安樂死等問題,令人感到非常不安。這些問題也正好說明,一旦安樂死的門戶大開,公眾的良知隨之改變,負面影響的範圍不斷地擴張,情況會越來越失控。

美國五個州容許「安樂死」

俄勒岡州(Oregon)

1994年,俄勒岡州選民投票通過《尊嚴死亡法》(Death with Dignity Act),允許在有兩位醫生診斷病人生命不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下,為減輕病患的痛苦,給身患絕症的病人開致命藥物,供病人自己服用,加速死亡過程。法律規定,病人必須是有能力做出醫療決定而且自願這麼做的成年人。聯邦地區法院曾以違反憲法理由禁止實施這項法律,但是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這個案子最後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於法庭不予審理,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因此成立,《尊嚴死亡法》1997年10月27日在俄勒岡州生效。

華盛頓州 (Washington)

2008年11月,華盛頓州選民以57.8%對42.2%投票通過《尊嚴死亡法》,成為美國第二個通過該法案的州,並於2009年3月5日開始實施。尊嚴死亡法》規定,年滿18歲的病人經過兩位醫生診斷患有不可治愈的末期疾病,生命不到6個月,便有資格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另外,病患必須分兩次提出口頭請求,每次請求相隔15天,而且要在兩人見証下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一個見証人不能是患者的親屬、繼承人、看護醫生或與患者所住醫院有關的人員。根據美國衛生報告,在華盛頓州的《尊嚴死亡法》開始執行後10個月內,已有63人得到了合法的藥物死處方,至少有36人最後服用藥物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蒙大拿州(Montana)

2009年12月31日,蒙大拿州最高法院裁定,醫生幫助絕症患者實施安樂死合法,成為美國第3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州。

佛蒙特州 (Vermont)

2013年5月,佛蒙特州立法通過安樂死,成為美國第4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州。

德克薩斯州 (Te4xas)

德克薩斯州在1999年通過《事先指示法》(Advance Directives Act),規定醫院可在違背病患者或其法律監護人意願的情況下,撤除病患的生命維持系統,而醫生與醫院都可避免被起訴或刑事責任。

其他州 「安樂死」並未合法

在1994年,美國俄利根州選民批准了醫生協助患絕症者自殺。在1996年,兩個自由派控制的聯邦上訴法院(加利福尼亞州及紐約州)否定禁止「協助自殺」的法例,這法例存在於33個州。但美國最高法院在1997年一致(9比0)同意扭轉上訴法院的判決,所有禁止「協助自殺」的法例現在仍然有效。

何須死於安樂?

疾病,使肉身生於憂患;自我選擇終結方式,就能死於安樂?

「不可殺人」是人盡皆知的誡命。社會上的法例,也在保障每個人存活不被扼殺的權利。這是一個基本原則:以任何形式終結一個人的生命,都無可避免地犯上「殺人」的罪名。協助他人死亡,是「殺人」;自願死亡,也是「殺人」(殺我)。我們不要把問題的焦點轉移,讓視野偏離基本原則而墮入似是而非的謬誤。

我們相信,生命是神賜予的。《聖經˙詩篇》139:13說:「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人生時間長短,主權並不操於人的手裡,而是在神的掌管之中。《聖經˙傳道書》3:2說得更清楚:「生有時,死有時。」如果死亡的時間還沒有到,我們就不應該用人為的方法,提早使生命終結。若有誰要了結生命,就是把自己當作神。

我們都應該認真地瞭解生命的真正價值和意義。神造人,是按祂尊貴的形象造的。生命的神聖和莊嚴,存在於每個人身上。或許有人認為:患絕症,生命質素沒有了,生命效用也失去了,以自選方式了結生命,就能保有個人尊嚴。事實是,生命是神聖的,這種神性,比之生命的質素重要百倍;生命的莊嚴,也較生命的效用、個人的尊嚴重要百倍。

歷史上以受苦著稱的一個人,是約伯。他經歷家破人亡的傷痛,惡疾纏身的煎熬,然而,他一直堅持。他說:「你(神)將生命和慈愛賜給我,你也眷顧保全我的心靈。」(約伯記10:12)在面對疾病與死亡的苦難之時,我們應該思想及認識其背後的特殊意義。在認識到面對困難的原則後,我們就能進一步幫助在病痛中面臨死亡的人。

在苦難與絕望中,我們可以思想基督教常提到的「信、望、愛」,作為我們抗衡苦難的動力:

信─我們相信神是大能的,我們所經歷的苦難都是磨練。相信神的人,都能領受神所賜予的恩典。在神裡面的信靠和信心,足以克服痛苦以及死亡。

望─耶穌說「復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復活。」信神的人,都有一個活潑的盼望,就是永生。生命在神裡面,身體上的痛苦釋去之後,新生就要開始。天堂是一個榮耀的盼望,痛苦、死亡並不可怕。

愛──耶穌教訓人說:要愛人如己。人人都要愛惜自己和別人的生命,因為這是愛人如己的體現。病人痛苦難當,如果得著心靈上的看護、摯親愛心的關懷,就能有助減輕痛苦,從關愛中體現尊嚴。

《聖經》說:「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愛這三樣,其中最大的是愛。」(哥林多前書13:13)若能認識到神的大愛,就會明白自己是神獨一無二的傑作,不管在甚麼情況之下,神都會視自己為珍貴;即使生命瀕臨終點,亦深知是永生的開始,這樣,又何須自選式的死於安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