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職人員「房屋津貼」條例

稅例第107條是神職人員稅例中非常重要的一項,也是一項獨特的稅務優惠。該稅例容許神職人員不用將與住屋有關的支出 (即所謂「房屋津貼」Housing Allowance), 在報稅時計算在收入之內。稅例第107條是神職人員稅例中非常重要的一項,也是一項獨特的稅務優惠。該稅例容許神職人員不用將與住屋有關的支出 (即所謂「房屋津貼」), 在報稅時計算在收入之內。

「房屋津貼」範圍

「房屋津貼」可包括﹕購買房子的首期、房屋貸款供款(貸款不限第一貸款或第二貸款,但必須是用來購買或裝修或改建房子)、物業稅、房屋保險、水電煤氣和本地電話等費用、購買和修理家具(FURNITURE & APPLIANCE)、佈置(decorations)、維修與改建、前後園維修、與家居有關的用品(如:Household Cleaners、Pest Control、電燈泡等)、Homeowner’s Association月費等等。

housing3

「房屋津貼」金額有何限制?

多年來,「房屋津貼」金額都是限於以下三者中之最低者﹕

  • 實際或真正的住屋支出,或
  • 教會指定的房屋津貼金額,或
  • 該房子的「公平租金價值」(Fair Rental Value),加上家具和水電開支

1993-1995年Saddleback 教會的Rick Warren牧師將全份薪金作為「房屋津貼」,國稅局不許,理由是超出「公平租金價值」。Warren牧師上訴稅務法庭,法庭認為「公平租金價值」限制不合原來稅例,故判Warren牧師勝訴。

國稅局上訴聯邦第九巡迴法庭,法庭要先決定107條例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由於該巡回法庭極為「自由派」,此舉引起宗教人士大為緊張,恐怕整個「房屋津貼」稅務條例會被宣布為違憲。國會馬上在2002年1月23日通過CLERGY HOUSING ALLOWANCE CLARIFICATION ACT OF 2002,重新確認傳統的「房屋津貼」稅例條款,IRS亦取消上訴。

教會指定津貼金額

該「房屋津貼」需在每年神職人員真正使用支出費用之前通過,故教會需在每年年初議事會或會友大會正式通過「房屋津貼」,並記錄在案。

教會最好是指定一個金額,而非使用某比率(%)作津貼。最好事先請神職人員填交一份估計表格 (請參閱以上表格樣本)。

假如在年中神職人員發覺實際支出將超過教會指定之金額,可要求教會更改,但必須在使用支出費用之前通過。

假如實際支出低於教會指定的津貼金額,牧師需在報稅時將低於指定津貼金額加上收入報稅。(按﹕教會發出的W-2或1099表格上的收入已經不包括津貼金額)

「房屋津貼」是否要計算「自雇稅」(Self Employment Tax)?

雖然「房屋津貼」不當是收入,教會通常也不放在神職人員的W-2表格上,但在計算「自雇稅」(Self-Employment Tax)金額時,亦需一迸加入收入計算「自雇稅」。

雙重稅務優惠

即使「房屋津貼」金額內包括房屋貸款利息與物業稅,假如報稅時是利用「逐項扣稅」(Itemized Deduction),則該貸款利息與物業稅亦可放入Schedule A表格作扣稅用,即神職人員可享受雙重扣稅好處。

其他特別情況

假如神職人員或師母有其他工作收入,稅例並沒有要求只能取得部份「房屋津貼」,故其他收入對「房屋津貼」扣稅完全沒有影響。

退休神職人員﹕亦可將退休金的全部或部份作為「房屋津貼」,但神職人員遺孀則不符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