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牧是雇員還是自雇?

我在這裡討論的,當然不是「屬靈上」的定義,而完全是稅務上的定義。

雇員(employee)與自雇(self-employed)在稅務上很不一樣,前者由雇主發給W-2表格,後者則收取1099-MISC表格。報稅時,雇員將收入放在「薪金收入」一欄,自雇者則要用SCHEDULE C 報稅附表,之後將「淨自雇收入」放入報稅表「BUSINESS INCOME」一欄。

絕大部份教牧同工在稅務上都應該是雇員,因為是由教會聘任,工作範圍亦由教會決定和指派,稅例上有很清楚的規則,只有少數神職人員符合自雇條件。

為什麼有時雇員和自雇的概念好像很混亂呢?原因就是稅例上即使教牧同工是雇員,但在處理社會安全稅(social security tax)的時候,都一律按自雇者的身份辦理,要像自雇者一般繳付「自雇稅」(self-employment tax)。因此,教會不應該像非神職人員雇員一般,在薪金中預先扣起「社會安全稅」,而是由教牧同工自己繳付「自雇稅」。

「自雇稅」和「社會安全稅」有什麼不同呢?基本上兩者都是為將來社會安全福利繳納的稅金,但一般雇員繳納「社會安全稅」,稅率只是7.65%,由雇主為他付另外7.65%。「自雇稅」則不同,完全由納稅人繳納,故稅率是15.3%。教牧同工在計算自雇稅時,要用SCHEDULE SE,先將淨自雇收入減掉7.65%,才計算15.3%自雇稅。

要不要繳納「預繳稅」?

美國稅制是要納稅人「邊賺邊繳」,所以一般雇主都要在雇員薪金中扣起「預繳稅」(withholding tax),按月遞交國稅局。

稅例上容許教會不必為教牧同工扣起「預繳稅」,但這並不等於教牧同工不用預繳稅金。有兩個途徑,第一,可以要求教會扣起「預繳稅」,但一般教會可能沒有足夠人手或知識去處理預繳稅。第二,就是自己去繳納聯邦和州的「預繳稅」。

要自己做,首先要估計自己今年的稅金,包括「收入稅」和「自雇稅」,然後在以下限期前將稅金,連同1040-ES表格寄入國稅局,另外亦要寄入州稅局﹕

 

在這段時間賺到收入﹕ 遞交預繳稅期限﹕
Jan. 1 至 March 31 April 15
April 1 至 May 31 June 15
June 1 至 August 31 September 15
Sept. 1 至 Dec. 31 明年Jan. 15

假如在一月底之前報稅,則可不理會最後一個預繳期限。

預繳稅金額,不可低於真正應繳稅金的百分之九十,方可避免被罰。

教會可以幫助同工繳稅嗎?

有些教會對教牧同工很有愛心,知道他們要自己付15.3%「自雇稅」,故通過幫助繳納全部或部份稅金,並沒有稅例禁止這樣做。

可是,當教會為同工繳付稅金時,是等於增加了同工的收入,即使是不經同工手,而是直接繳入稅局。既然是收入,當然要放入W-2內作為收入一部份。收入增加了,要付的「自雇稅」也增高,所以會出現一個所謂「endless loop」的情況,所以教會在真正操作時,可以說是沒有辦法真的百分之一百為同工繳稅的。

有辦法避免「自雇稅」嗎?

只有一個辦法,但運用起來很受限制。是要利用稅例第1402(e)條款,透過4361表格,向國稅局提出豁免繳納「自雇稅」。豁免的主要原因有兩個﹕基於宗教教義原因,不能參加社會安全退休制度;基於個人看法,反對社會安全制度,亦即作為所謂conscientious objector。這兩個理由要共存,缺一不可。

即使符合以上兩項條件,申請豁免是有期限的。教牧同工必須在成為神職人員和賺取起碼$400與神職有關的收入之後第二年的報稅期限之前。舉個例,某牧師在一四年進入工場,第二年就是一五年,而一五年的報稅表期限是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所以某牧師申請豁免的最後期限是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即使符合資格,也必須小心考慮是否要不參加社會安全退休系統。一般來說,為了六十五歲之後有醫療保險(Medicare),最好不要輕易放棄。不過,即使神職人員取得豁免權,假如配偶自己有工作和符合社會安全退休福利條件,這位神職人員一樣可以憑配偶的身份,享受社會社會安全退休福利。

假如牧者自付一些事工費用,教會是沒有「實報實銷」,或教會是採用上述的撥款任用(Unaccountable Plan)制度,牧者自付的事工費用都可以從要付「自僱稅」的收入
中扣除,從而降低「自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