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華人事件判刑之我見

我一直注意近日三宗與華人有關的判決。第一宗,南加州三個小留學生,二女一男,綁架毆打一名女同學,結果一女判刑13年,另一女判10年,小男生判6年。三人的家長從中國來回奔波,耗盡家財都未能營救,只有目睹年輕子女長期下獄,刑滿後還要被逐出境,從此無法移居美國。

download另一華人是紐約警察梁彼得,他巡視樓宇時手槍走火,子彈射牆反彈擊中一無辜黑人心臟,此人中槍後由女友陪同走落兩層樓梯後重倒地身亡。梁警員被控誤殺罪成,現正候判。近日全美各地華人發起示威支持行動。

lelandyee第三宗是前州參議員余胤良因貪污與走私軍火罪被判刑5年,守行為3年。余在庭上向法官求情,謂太太有病需要照顧,亦希望法官考慮他過往對社會的貢獻。

這三宗事件都是悲劇,當事人大好前程毀於一旦,付出的代價是沉重的。我無任何意圖落井下石,只是就刑期發表一點個人的看法。

小留學生刑期過重–這件事曝光後社會反應相當強烈,普遍譴責三名少年人手法凶暴,加上認為這些少年是平常無所事事的富二代,來美國純粹是胡鬧生事,故判刑後沒有聽到社會上任何抗議反對的聲音,反而認為是「活該」的聲音不少。可是,這些少年犯的罪乃屬無知(小男生只是幫忙開車,對受害人沒有動手),與大學裡一些欺凌新生(hazing)的事件差不多,只是程度之差,長期監獄監禁對他們改過自新沒有幫助。我覺得適當的刑期是二至三年,然後勒令離境。

 余胤良判得太輕–余是個教育博士,高級知識份子,亦是人民選出的公僕,是一名立法者,故是知法犯法,並且是為了錢財利益,長期地和有計劃地進行嚴重的非法活動,英文字是racketeering,與黑社會頭子們被訴的罪名相同。這種罪的最高刑期可達20年,余只獲判刑5年,委實是太輕了。

不要將梁作為黑人洩忿對象–梁警員蓄意誤殺(manslaughter)罪名成立,主要是陪審團覺得他不可能是無意槍械走火,因為那種槍枝的板掣相當重,手指若不是大力按下是不會發射的。此外,梁警員在事發後並無即時搶救傷者,可見其極度粗心大意(official misconduct),為受害人帶來無可挽救的災禍,一般估計刑期可長至15年。

事件中梁警員先開槍擊中牆壁是無可置疑的,而子彈由牆壁反彈,竟然擊中樓梯下的受害人心臟要害,是百份之一百的意外,事先無任何惡意或策劃,梁警員極可能根本不知道受害人在該處,故其對事件的責任甚輕,加上該樓宇是罪惡溫床,之前紐約亦發生華裔警員被謀殺事件,梁警員心中懷著恐懼是人之常情。

至於事發後梁警員的反應,是基於他對受害者的傷勢無知有關;由於傷者在女友扶持下走落了幾層樓梯,梁警員是諾曼地登陸可能知道他心臟受了致命傷,他不應因此被判罪。

目前黑人群情激憤,誓將以梁為洩忿對象,他不被判刑起碼五年將會引起騷亂,可是,我認為梁犯的罪根本不應判以監禁,因純屬執行公務時無心失,當受到降職警告處分便是。
2/2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