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個方法亦可避免認證過程,但都有利弊。
共同擁有
以共同擁有(JOINT TENANCY)形式,擁有房地產物業產權或銀行戶口,甚至股票帳戶,都可以在業主離世後,自動由其餘業主擁有,無需通過法庭認證(probate),手續簡單。很多夫婦都用這個方法,作為主要或唯一的遺產規劃。
這種做法的好處是簡便,但夫婦假如不幸同時過世,便可能要通過認證,遺產才可以交到後人。此外,共同擁有形式,只有死者的那部份產業獲得「市值提升」(STEP-UP),其餘業主擁有的那部份,成本依然維持於原來的成本價值,對將來賣出時之資產增值甚至稅項,都可能有不良影響。
舉個例﹕甲夫婦以共同擁有形式,以十萬元成本購置房地產,在配偶去世時,該物業已升值至五十萬元。該物業由未亡人自動繼承,死者擁有之一半產權,成本價由五萬元提升至二十五萬,加上未亡人本身五萬元成本,共為三十萬元成本。乙夫婦以「夫婦共有」(community property)方式擁有,未亡人繼承遺產時,整個物業全部成本價值,可提升至市值五十萬元,為他在賣出時減少資金增值。
若要將其他人士加上房地產產權,成為共同擁有業主之一,往往需要作增予,但要明白美國之增予稅例,和合法避免繳交贈予稅的方法。
銀行戶口或股票帳戶,原來由一人擁有。假定戶主要將親人加上帳戶,成為共同擁有人(JOINT TENANTS),以方便後人繼承遺產。這個方法在稅例上,處理規則與上述處理房地產贈予的方法有所不同。在銀行或股票帳戶上,加上他人名字,雖然是讓他作戶口的共同擁有人,但是在未提取存款或股票之前,該新加入之戶主並未接受贈予,故無需擔心贈予稅。
將本身產業,以共同擁有形式,加入他人名字,成為共同擁有人,事前除了要考慮稅務外,也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將來出售物產時,需要其他業主合作;銀行戶口加入共同擁有人,他可能未經您同意,就提取帳戶內之資產。
贈與
贈予稅例,與遺產稅例之間,關系很密切。適當地利用贈予稅例,可減低或避免遺產稅。
稅例規定,將資產贈予他人,需要繳納贈予稅,稅率與遺產稅率相同。同時,稅例容許納稅人,每年免贈予稅地,向任何人作不超過一萬二千元之贈予。假如納稅人要超出這個贈予金額,便可選擇預先由個人遺產免稅額內扣除(不超過一百萬元),去避免繳納贈予稅,做法是遞交國稅局第709號表格。
一般以現金或實物作贈予,都是用當時市值計算贈予價值,故以房地產作贈予,都應該由估值師(appraiser)評估價值。有兩項贈予是不受上述贈予限額限制的,就是直接為他人繳付學校學費,或醫療費用(包括醫療保險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