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某鈣片集體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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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十多年前,在美國有一種鈣片產品,名字是XX鈣,在華人社會中的廣告鋪天蓋地,宣傳中強調是在美國生產,擁有美國專利,並通過所有美國官方檢驗。記得他們的廣告十分聰明,有穿著白衣的老外醫務人員大力鼓勵孩童、成人和長者服用。由於宣傳攻勢厲害,當時這種鈣片在華人社會中十分盛行,即使每盒數十元(比一般鈣片昂貴),人們為了補鈣仍是趨之若鶩。

在這種產品愈賣愈旺、為老闆夫婦帶來大量財富之際,突然從市場上銷聲匿跡,過去十年內移民來美的朋友可能連它的名字也未聽過。為何這產品突然消失呢?這件事有何內幕?它與林修榮有何關係?這事的來龍去脈我是十分清楚的,在過去我從未公開提起,但如今是時候將這件事的前因後果寫出來,好提高大家對社會公義和法律的認識。

並非美國製造

我本來沒有特別留意這種鈣片,但當然看到和聽到他們的宣傳廣告。有一天,一位與中國有密切關係的傳媒界朋友趙先生告訴我一個消息,就是他發覺這種鈣片其實是在中國製造。我問他有什麼證據,他拿出一大堆海關進口文件,上面果然顯示這種鈣片(數百萬粒)乃從中國天津製造和出口,運到美國。這家在中國的鈣片製造商亦同時出產另一個名字的鈣片,在中國發售,當時這種鈣片在中國被發覺鈣片內含有雙氧水,正在中國鬧得熱哄哄的。這位傳媒朋友懷疑這些鈣片與入口美國的鈣片是相同的。我問這位朋友,這家公司宣傳時特別強調鈣片是在美國製造,怎麼會從中國進口呢?朋友說,奸商為了賺錢,有甚麼不能做?

因此,我開始研究美國有關原產地標籤(origin labeling)的法律,在什麼情形之下可以宣傳產品是美國製造;假如是在外國製造,但在美國入樽和包裝,算不算是美國製造呢?我得到的結論是:除非產品在美國經過重大的質量改變,否則即使在美國入樽和包裝,都不能算在美國製造,而美國有非常嚴謹的廣告宣傳法律,不能隨便信口開河。當時我們意味到這件事不是那麼簡單,我將我研究所得在報章寫了兩篇文章,題目是:「美國製造?外國製造?」點擊這裡便可以閱讀。

證實含鉛超標

Thomas H. Clarke Jr.jpg-550x0我有一好友陳志鴻律師,是一位十分精明的商務律師,亦經常出入中國,我將此事告訴他,他一聽便說:假如這種鈣片真的是在中國生產的話,多數會有含鉛(lead)過高的情況,因為按他的經驗,在中國生產用的原料往往是用工業原料,這些原料成本較低,但鉛份會很高,長期服食對人體有害。陳律師馬上聯絡他律師樓中一位負責產品安全訴訟的律師Thomas Clarke先生,兩位律師決定對這鈣片進行調查,包括進行正式的化學原素化驗,出來的結果果然是遠超美國的安全標準,根據美國保護消費者法例,含鉛超標必須在產品包裝上顯示警告。

prop65warning至此我們知道這種鈣片有兩個嚴重的問題:(1)訛稱是在美國生產,其實是在中國大陸生產;(2)含鉛超標,卻沒有法定的警告字樣。我們知道這種鈣片對人體有害,特別是鉛毒不能排出體外,會終生留在人體內,對兒童腦部發育和對成人的生殖能力有很大的負面影響,甚至可能導致癌症,因此加州有所謂65號法案,規定凡是超出法定標準的產品,必須帶有清晰的警告字樣。當時這個產品天天大賣廣告,我們決定要採取行動去停止它。兩位律師提議對售賣產品的公司和經銷商進行集體訴訟,逼使他們正確地列出產地(中國)和鉛份超標,讓消費者有充分的資料去決定是否服用。

展開集體訴訟

Clarke律師在2005年9月代表消費者入稟三藩市高等法院,以集體訴訟方式控告這家鈣片製造商,共有8條控罪:

  • 按加州65號法案標示產品含鉛毒影響健康
  • 蓄意令使用者受鉛毒所害
  • 產品影響(包括兒童)健康
  • 出售含鉛毒商品
  • 欺騙手法做市場推廣
  • 用誤導性廣告宣傳產品
  • 虛報產地為「美國製造」
  • 宣傳誤導消費者

sc.png集體訴訟案一出,你可能以為整個華人社會都關注,怎料中文傳媒只有一份新的報報導,其他主流的中文傳媒隻字不提,原因當然是這家公司是他們最大和最重要的廣告客戶之一,這些傳媒為了避免得罪大客戶,便將這件重大的和與消費者有切身關係的新聞視若無睹,可見華人社會多麼缺乏公義。而該鈣片公司照樣天天宣傳產品,還公開表示無懼集體訴訟,生意照做錢照賺,其猖狂的態度令人髮指。

設立資訊網頁

當時我見到這個情況,心中十分焦急,知道單靠集體訴訟不足制止這家公司繼續促銷含鉛毒的產品,必須將這個訊息很清楚和正確地供給北美的華人消費者。因此,在2005年十月我決定自費設立一個專門報導這個集體訴訟的中文網站,並在我多個公開的理財問答電台節目中邀請聽眾到這個網頁瀏覽。我在網頁中清楚解釋鉛毒對人體的害處,並將整個訴訟案的來龍去脈報導與分析。網站首頁開宗明義,提到網站的目的:「以一個中立和客觀的態度,深入地為消費者提供有用的資訊,幫助他們去了解事情,分辨是非,並保護自己的權益。」該網站當然向消費者指出是哪一種鈣片,網站定期將集體訴訟案件的進展向華人社會作出詳盡的報導。

這個網頁馬上被許多人瀏覽,平均每天有三千多人到訪,我繼續不斷透過不同的渠道宣傳網址。在集體訴訟的初期,陳志鴻律師不幸兩次中風,無法幫助Clarke律師在華人社區中徵求集體訴訟參與者,讓集體訴訟聲勢更浩大,因此我開始與Clarke律師緊密合作,一方面幫助他推進集體訴訟,另一方面在網址上作詳細報導。雙管齊下,希望能讓全國華人知道這件事。

被索償一百萬

這個報導集體訴訟的資訊網站越滾越大,曾經每天接近一萬人上網閱讀,當然成了這家鈣片公司的眼中釘。他們透過律師向網站公司施加壓力,要求網站公司透露網站主人(即本人)的身份,網站公司開始時以保護私隱權的理由拒絕透露網主的身份,這樣拉鋸約有半年的時間,終於網站公司在對方律師強大的壓力下投降,將我的名字告訴了對方。

2008年1月,鈣片公司入稟法庭控告我侵犯他們的產品名字和標誌的專利權(trademark infringement),因為我的網站中用了這個鈣片的名字和商標(logo),對方除了要求我馬上停止在網站上使用鈣片的名字和商標之外,還向我索償100萬元,原因是鈣片銷售大幅度下跌,令他們的生產利潤亦插水般下跌。請注意,對方控告我的罪名不是誹謗(libel),原因是網站上報導的全部是事實,沒有一點是捏造的,故絕不構成誹謗,可是,我是否侵佔了他們的鈣片名字和標記的專利權呢,下面為你分解。

法庭傳票送到我家,我心中一點也不驚慌,因為雖然我不是律師,但21年的行政管理經驗讓我累積了不少法律的知識,律師團曾經是我的下屬,所謂知識就是力量。我看到這份傳票上控告我的罪名,已經知道絕對無法成立,因此,我決定重拳出擊回敬對方,不跟對方糾纏,務要速戰速決,我於是聘用了一位律師,數天之內我們便已經寫好了一封給對方律師的信,內容如下:

  • 控告的內容全無法律根據,屬於無理的訴訟(frivolous lawsuit),假如對方不馬上撤銷訴訟的的話,我們必定反告對方鈣片公司,而且同時控告對方律師(Unless your client promptly dismisses Mr. Lam from this lawsuit we will pursue every legal remedy including seeking sanctions against your client and your law firm for filing this frivolous lawsuit)
  • 有關侵佔版權的條例十分清楚,必須有商業用途(commercial use)才有侵佔的可能,這個網頁完全沒有商業用途,我也完全沒有任何商業的意圖,故與版權侵佔全無關連,使用產品名稱與商標是屬於受到法律保護的Fair Use。
  • 該網站屬於傳媒報導,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的保護,對方若不馬上撤銷控訴,我將會以妨礙民權理由控告對方,兼起訴對方律師。

我們提到將反控對方律師violations and abusive or persistent misconduct,是一招相當兇狠的招數,因為一旦我們控訴對方律師的話,他馬上要通知他的保險公司,而且要對律師公會作出交代。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控告對方律師呢?是當法律十分清楚訴訟完全沒有法律根據時,便成為無理的控訴,對方律師是有法律的責任的。我們這封信長達四頁,將版權侵佔的法律清楚地向對方解釋。結果我們重拳出擊的策略奏效,對方在短期內便自動同意撤銷訴訟,這段插曲雷聲大但雨點少。

庭外和解收場

大多數集體訴訟都不會進入審訊階段,因為在這個階段之前會達成庭外和解,這個集體訴訟也不例外。擾攘了幾年之後,訴訟律師和原告與被告達成庭外和解,由被告賠償數百萬元,回收所有消費者手中的產品,並對消費者作出賠償。雖然被告公司沒有承認觸犯法例,但同意作出巨額賠償外,還要停止銷售策略,並向法官承諾遵守65號法案提供含鉛超標警告和原產地標籤的法律,即等於已經承認過去的做法不對。

這個集體訴訟經過網站數年的宣傳和教育,大部分華人都知道有這件事,在購買和服用補鈣產品時也格外小心,整個行動的目標可以說已經達到。

後記

Clarke律師已經退休,最近和他通訊,知道他已經搬到東部,還邀請我探望聚舊。陳志鴻律師因健康原因,退休在家休養。最初發覺產品不是美國製造的趙先生,仍然住在灣區,但已經不再是傳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