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請你讀以下星島日報7/2/2015的報導,然後讀有關此案的判決。
挖象拔蚌罰萬元案 林修榮助李家駒抗辯
(星島日報記者)本報獨家報道華裔居民李家駒早前因與友人共挖40隻Gaper Clams象拔蚌,被指超額並罰一萬多元,州府漁獵野生動物局昨日向本報回應說,超額與否取決於個人是否全程積極參與,任何無法獨立從事漁獵者不能將配額用於他人。
林修榮:釣魚標準不適用
為李家駒擔任義務顧問的林修榮則認為,州府不能將釣魚的標準適用於挖象拔蚌,因前者屬於個人行為,後者屬於團隊合作。
帝利市(Daly City)居民李家駒上月與兩位成年友人及一名9歲女孩在麥林縣Lawson Landing挖象拔蚌,按每人10隻的法定限額,共同挖出40隻,卻遭到漁獵野生動物局執法人員認定未成年女孩未用手親自挖,當場沒收40隻象拔蚌並每人罰款3,780元,三人合共1萬多元。李家駒激動表示,女孩全程積極參與,為大人遞工具、測量、清洗等,還幾度用手拔象拔蚌,大人非常得益於她的幫忙,說女孩沒有親自挖實在站不住腳。
州府漁獵局公關特別助理斯多茲(Chris Stoots)向本報指出,不會就任何個案置評,至於如何界定挖象拔蚌時未成年人參與程度,法律並未特別說明,主要取決於未成年人是否在過程中積極參與。他強調未成年人如果無法獨自工作,家長或成人只能用自己的配額展示挖蚌技巧,未成年人觀察學習後,獨自挖到才算屬其配額。
官方:須完全獨力挖掘
斯多茲還轉述向李家駒一行人開出近萬元罰單的執法人員米德(Rich Mead)說,開罰單是基於對漁獵人士行為定義的理解:「任何人均需要通過自己的能力完成配額,如果因年級尚輕、身體殘疾抑或是年老等原因無力獨自完成漁獵工作,那便不能將自己的配額交給其他人使用,亦不能在別人的幫助下完成。」
李家駒已向麥林縣(Marin)法庭申請延後一個月出庭,並按規定先繳納了罰款。擔任李家駒義務顧問的林修榮正在整理上庭的材料,計劃還原當日的真實情形,還特別讓9歲女孩親手寫了一封信,講述當日如何積極參與全程。
林修榮:有機會平反
林修榮表示,州府執法人員把釣魚標準用在挖象拔蚌上實在不妥,釣魚規定不論年紀,每人需獨立持竿釣魚。他說,這只適用於個人可以完成的項目,象拔蚌因在泥土深處,需用工具與他人合作才可挖出,靠一己之力難以成事,如何要求一個小女孩自己獨立親自挖象拔蚌?小女孩不是站在一邊旁觀,而是一直忙前忙後做力所能及的事。況且即便小女孩的工作量不足挖到法定10隻,罰其家長一人即可,為何同行三名大人均處罰。林修榮認為,沒有挖象拔蚌需要個人獨立完成的規定,相信上庭有機會平反。
本報記者徐明月三藩市報道
9/4/2015
挖象拔蚌被罰萬元案宣判
九月二日麥林縣高等法院宣判:李家駒與余姓友人無罪,每人預繳的$3,780罰款全數退還 ; 張姓友人(即小女孩的父親)被判有罪,但罰金從原來$3,780減為$300,減幅達92%。
開庭情況
8月26日開庭,三名被告由家人和義務顧問(注意:不是法律顧問)林修榮陪同出庭,兩名發出告票的漁獵局督察(warden)亦有出席。法官首先要求督察描述當時情況,之後每一位被告可向督察問話。接著法官讓每一名被告陳述當時情況,最後由法官作出判決。
由於華人通常本身英語程度有限,加上在法庭作證情緒必定緊張,即使有翻譯也是處於下風,故林修榮預先為三位被告準備一份申訴書(Declaration),將情況與理據清楚地列明。由於案中小女孩是否有全程參予,和她是否應該有10個蚌的法定限額,是全案的主要關鍵,故林修榮亦安排女孩自己親筆書寫自己的申訴書。這四份申訴書在被告作證前呈交法官,法官先請督察過目,然後仔細閱讀。
法官見被告沒有安排翻譯員,竟然邀請坐在旁聽席的林修榮權充翻譯,林當然樂於遵從,故整個程序林都在三名被告的旁邊,亦可趁翻譯之便稍作提點。
法官聽過雙方陳詞後,當庭表示李、余兩人將獲判無罪,而張(小女孩父親)是否有罪他要退庭考慮,一星期內以書面通知判決。法官亦表示,即使張被裁定有罪,罰金也會降低。
接到判決後當事人反應
李先生和余先生:「接到被判無罪通知書,我們當然十分高興,數月來的冤屈心情一掃而空。但我們對督察當時橫蠻無理的對待,和那種漠視傲慢的態度猶有餘悸。當時督察堅持要發出告票,不肯向小女孩查詢其參予的程度,且將每人的罰款定到高達幾乎四千元,是按每人超出法限30個蚌來計算,但全部捉到的蚌只有40個,這種罰金計算方法實在無理。此外,督察自己立例規定「參與標準」,簡直就是濫用權力。法官當庭便說我們兩人的告票要取消,便是否定督察無理的做法。我們覺得督察的行為與態度,似乎有歧視亞裔的傾向,因此我們會考慮向漁獵局投訴督察的不當行為。」
張先生:「三人中是我唯一被判有罪,我一邊為友人脫罪和自己的罰金大減而慶幸,一邊對被判有罪感到不公平,我的小女兒也一再問我為什麼向法官解釋後還是被判有罪。本來我見罰金減到只有$300,準備息事寧人,不再追究,但經林修榮解釋應該上訴的理由,和願意繼續義務幫忙,故此我決定上訴去討回公道。」
林修榮:「法官的判決可能是要給督察一點面子,但即使罰金大幅減少,有罪還是有罪,我們應該再接再厲,據理力爭,希望可以爭取被判無罪。」
張先生上訴的理據
根據法庭規則,上訴時不能提出新的證據,或新的論點,亦不能質疑控方證供的真實性,只能指出判決本身的證據不足之處,和法官判決上的法理錯誤,及這些錯誤對上訴人造成的傷害。
林修榮解釋張先生上訴的兩個主要理據: 第一,法官從沒有要求督察解釋他們堅持挖蚌者必須「從頭到尾獨力挖蚌」這個標準的法理根據為何。由於漁獵局自己也承認法例上沒有下任何的定義,故必定是督察自己定立的標準,並沒有法律的依據,純屬督察個人主觀的和片面的標準,絕不能以此當作法律的標準。第二,他們三人與小女孩一同挖蚌,一同面對同樣的告票指控,告票上的罰金也是相同,當日挖到的象拔蚌是放在一起,三個人的辯護理據亦是相同,法官既然判兩人無罪,亦即是接受了他們兩個人的論點,如何能單獨不接受張先生同樣的論點呢?難道由於小女孩是他的女兒法官便可以使用不同的判案尺度嗎?基於這兩點,林修榮相信上訴得直的機會不錯。
林修榮為張先生寫了這份上訴書,已經在十二月九日遞入法庭,現正等待判決。點擊即可閱讀上訴書。
這件事給予的教訓
1。要奉公守法
那天在庭上見到其他案件,都是亞裔故意超過法定數目,甚至隱藏與瞞騙,法官也說通常被控告的都是這類情況。故此,我們要提醒華人千萬不要貪心犯法,並且不要以為上了岸督察才會檢查,有時他們會用快艇在沙灘即時檢查。
2。要據理力爭
華人通常怕事,加上言語不通,有事也不敢爭辯,更不敢上庭去取回公道。這次我們不單上庭力爭和上訴,更會去信向漁獵局投訴這兩個督察無理取鬧,浪費納稅人的金錢,而且態度惡劣,簡直有歧視的心態。為了以後亞裔不再被故意為難,我們要通過投訴程序去給督察們一個警告。
9/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