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賜的每一條生命都是獨特的、寶貴的,因為人是按上帝的形象被造,上帝亦賜予人永存的靈魂,讓人可以認識上帝、敬畏上帝,並與上帝共度永恒。由於生命極其寶貴,所以上帝訂立的誡命中包括「不可殺人」。
認識生命的可貴毫不出奇,問題是生命何時開始?贊成墮胎的人絕對不會承認墮胎是殺人,因為他們不承認未出生的胚胎是個人,也不承認他們擁有生命(或全部的生命)。近年美國有一些州通過「晚期墮胎」,認為胎兒未完全離開母體仍不算是人,故不應受到保護,這些法律將墮胎的恐怖性推到一個不可思議的地步。
在美國,提倡和實行墮胎不遺餘力的機構莫過於「有計劃的父母」(Planned Parenthood)組織,它號稱有7百萬支持者,其對胚胎和墮胎的看法在以下兩個公開的資料可見一斑﹕
–「有計劃的父母」組織出版一份名為「讓我們講墮胎的實話」(Let’s Tell the Truth About Abortion)的小冊子,裏面提到﹕「胎兒(fetus)是活著的嗎?藻類(algae)是活著的,蚯蚓,闌尾、在冰箱裏面麵包上的霉菌都是活著的。人們對生命的看法不一樣…如果你看人類、雞、豬,龜胚胎們在同一個發展階段的照片,很難去分辨他們有何不同。」將 胎兒與水藻、蚯蚓、闌尾、霉菌相提並論,可見他們如何看未出生胎兒的生命價值。
–「有計劃的父母」組織屬下的醫師聯會,曾公開發表以下宣言﹕「墮胎是不想要的懷孕的治療方法,而懷孕是第二種可傳染的性病。」(“Abortion is a treatment for unwanted pregnancy, the second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 將不想要的懷孕當是一種性病,怎會珍惜母親懷中的小生命?
贊成墮胎者同時亦高舉婦女對自己身體的主權,絕對高於胎兒生存的權利。基於這兩個信念,「有計劃的父母」透過全國750個中心每年進行超過30萬宗墮胎手術,佔每年墮胎手術總數約四份之一。自從1973年高等法院判決墮胎為合法以來,已經有5千6百萬未出生的小生命被殺害。
上文提到「晚期墮胎」,以保守派佔多數的眾議院,在今年6月18日通過「能感到痛苦的未出生孩童保護法案」(Pain-Capable Unborn Child Protection Act),禁止向20個月以後的胎兒進行墮胎,目前在參議院進行討論,但奧巴馬總統已經明言即使法案通過參議院,他也必定會行使否決權。奧巴馬總統在伊利諾州當州參議員時,已經數次投票否決保護因墮胎失敗而出生的嬰兒,因此他要否決這禁令。是與他一向堅決贊成墮胎的立場一致的。
墮胎合法化。為美國帶來婦權運動、性解放(自由放縱)運動、同性戀者「走出壁櫥」運動、同性婚姻合法化運動,令美國在短短幾十年間道德標準迅速下滑、家庭與婚姻結構崩潰、嚴重罪案飆升、嚴重精神問題叢生、青少年問題泛濫。一個原本以聖經真理立國的國家,蒙受上帝無比的祝福,卻由當今總統帶領公然地藐視生命的神聖,和漠視聖經的道德原則,將國家前途帶入一個萬劫不復的地步,真是可惜和可悲!聖經說﹕「不要自欺,神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加拉太書6﹕7)
2千5百多年前,上帝透過先知但以理。向不可一世的巴比倫王發出這個勸告:「,‧‧以施行公義斷絕罪過,以憐憫窮人除掉罪孽,或者你的平安可以延長。」 (但以理書4:27) 我們今天向美國當權者發出同樣的勸告,願他們「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上帝同行」,去避免被上帝嚴懲的厄運。
美國墮胎合法化歷史
美國本來是以聖經原則立國,十九世紀的美國政府是持「反墮胎」的立場,自1859年起,除了為挽救母親或胎兒的生命之外,美國醫藥協會譴責所有的墮胎行為,並敦促各州立法限制墮胎;1875年,美國政府立法嚴禁墮胎。
但到了1921年,生育控制聯盟(Birth Control League)在紐約成立,並開始大力鼓吹避孕和墮胎。
- 1930年代,執業醫生每年進行80萬宗墮胎,非法墮胎亦開始增加。此後美國墮胎合法化迅速漫延:
- 1959年,美國立法機構提案「刑法雛型」,擬通過因強暴或亂倫而導致的懷孕,或是為了母親的身、心健康為原因的,可以在合法的醫院裡執行墮胎手術的法令。
- 1965年,康乃迪克州的高等法院,決定讓人工避孕合法化,並定義為「個人權利」
- 1967,科羅拉多州首先通過因強暴、亂倫或為拯救母親生命而施行的墮胎手術;加州、俄勒崗州等就跟隨。
- 1970,夏威夷成為第一個州容許懷孕婦女在任何情況下合法地要求墮胎,另有十四個州通過某些特殊情況下的墮胎。
- 1973年,最高法院 Roe vs. Wade 判決,將「健康」的定義擴大為所有因素:包括生理、情緒、心理、家庭的及婦女的年齡。此判斷等於允許懷孕婦女,可以為了任何理由、在任何時候合法墮胎。
- 1976年,最高法院取消「未成年人需經父母同意、已婚婦女需由配偶同意才能墮胎」的限制。
- 1993年,美國總統克林頓發佈五個行政命令,促使胎兒組織的蒐集和研究合法化、RU486的研究、民眾可以在政府補助支持的診所內接受墮胎的指導與諮商,以及美國軍醫院開始提供墮胎手術。
- 1994年,克林頓總統以the Freedom of Access to Clinics Entrance Act (FACE),禁止反墮胎人士與團體在施行墮胎的診所外進行抗議活動,雖然這種抗議行為原是美國憲法所保障。
- 2000年,最高法院宣佈「內布拉斯加州禁止局部墮胎的法令」是違反憲法的。
- 2003年,美國國會中的保守派佔多數,10月21日以64票對34票通過了禁止後期墮胎的法案。該法案規定:禁止在妊娠的中三個月和後三個月這個階段實施墮胎。布希總統立即簽署法案。
- 2009年,總統奧巴馬簽署了一項命令,允許美國政府資助那些推動墮胎的國外機構,推翻了前任布殊總統的禁令。
由以上美國墮胎合法化的發展,的確可看到支持墮胎合法化的理由從最初的「不得已」、「有困難」等特殊景況,演變成視墮胎為個人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而且有一個現象實在值得注意:從一剛開始考慮「墮胎合法化」的問題,到真正使墮胎合法化,大約歷經了半個世紀(1916-1970);但是從最初因特殊懷孕才能墮胎,到放寬墮胎條件,竟只過了三年。這現象顯示一旦開放,就有日趨放鬆的發展。而且,美國墮胎合法化的結果,更加強了全球性推動墮胎合法化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