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真的人人平等?

在美國,法律面前不一定人人平等,因為有錢人可以請律師,窮人通常都無能力自費聘用律師。(刑事案窮人有免費Public Defender辯護,但民事訴訟需要自掏腰包)。

今天(一月十四日)我整天都在外面,上下午都與法庭和律師打交道,因為我幫忙的兩位女士都剛好今天要上法庭或被問話(deposed),我要陪著他們。

兩位女士都遇到法律問題,兩位都幾乎不能說英語,兩位都沒有能力聘用律師。第一位女士兩年前突然無理被僱主解僱,並拒絕發給欠薪。她到加州勞工部投訴,經過聽證後勞工部判她得直,僱主要賠償她欠薪與罰金。可是,事情仍未完結,因為僱主聘請律師向高級法院(Superior Court)提出上訴。根據加州法例,一旦進行上訴,之前勞工部的判決一筆勾消,整件案件要重新審理。這位女士被解僱後身體與精神都受打擊,無法工作,如今要面對僱主訴訟,自己沒有能力聘用律師,只有寫信向我求助。我今天早上陪同她上庭,作她的傳譯。

第二位女士亦是兩年多前突然被僱主解僱,並控告她與另一位員工秘密設立另一家公司,並搶走舊公司客戶。但這位女士連英語也不會,完全沒有與人串通成立競爭公司,因此是被誣蔑,兩年來失業在家,精神大受打擊,無法工作,連生活也開始成問題。由於被控告(對方要求賠償25萬元),只有硬著頭皮請了一位律師,花了一萬元律師費,訴訟毫無進展,已再無能力聘用律師。她亦是數月前寫信向我求助。

我不是律師,但我在商業社會工作了21年,律師曾是我的屬下,見過的法律事件不少,故積聚了一點法律常識,加上過去17年服侍社區,曾與不少律師打過交道。這些經驗常派上用場,盡力幫助有需要的人。這兩位女士都是被有財力去聘用律師的前僱主欺壓,只因他們沒有經濟能力聘用律師,在法律面前已經是處於下風,如何能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這種「大衛對巨人哥利亞」的情況下,要成功地與有財力的對手周旋,必須以「無消費」的「自助」(In Pro Per)的方法,一面見招拆招,一面反過來消耗對方的資源,迫使對方知難而退,才能有出路。我雖然不是律師,但為了幫助這兩位女士應付前僱主的迫害,只好盡力一拼,結果如何,只有交給公義的上帝了。
1/14/2016

最新消息:

下文中第二位女士被誣告事件已經有突破,控方同意完全撤銷控訴。要看此事之前因後果,可以點擊這裡,內容有關私人的資料已經完全被刪除。

按:第一位女士的事件也已經解決了。

1/2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