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救孩子

救救孩子!是近一百年前魯迅先生發出的呼聲。今天,在自由放縱思想充斥的世代,孩子每一天都被『洗腦』,而向兒子提供資訊的往往不是父母,而是與父母的價值觀或道德觀很不一樣的人士。為了保守孩子的心智,我們必須再次高呼「救救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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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 易被誤用

要了解為何兒童會在今天這個危險情況中,必須從所謂「兒權運動」開始。

1959年11月,聯合國發表「兒童權利宣言」,確保所有兒童得享有人權,不因其本人或家族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意見、國籍、社會成分、財產、出身或其他身份而受到差別對待或歧視。

23年前,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頒佈「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或稱CRC),是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目的是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文化和社會中的權利。公約共有54項條款,規定18歲以下的兒童,生存和成長免受剝削、虐待或其他不良的對待,同時有權過正常的家庭、文化和社交生活。公約首41條集中在每一個兒童應有的權利;中間4條集中在政府必須提供推廣與實施公約的義務;最後9條為聯合國在公約中擔任的角色。當時這個公約由192個國家簽署,只有美國和索馬里(Somalia)沒有加入。

這樣一個維護兒童權益的公約,表面上是針對有些國家的兒童受虐待,甚至被販賣或被強迫怍非法的勾當(例如賣淫等活動),本應是值得支持和實行的,當時美國為何不肯簽署呢?當時是克林頓總統當政,美國也有參予公約的起草,甚至在1995年2月由駐聯合國大使Madeleine Albright簽署,但至今未獲得國會通過確認,故美國至今仍是在公約之外,原因是美國過去20多年,保守派議員略佔多數,他們擔心公約表面是保障兒童權利,實際上是削弱美國國家主權,並影響對家庭(特別是父母)與私隱權的保護,乃為自由放縱派影響和控制下一代的招數。如今屬於自由派的奧巴馬政府又捲土重來,正大力推行兒童權利,可能在奧巴馬離任前成功通過簽署法案。

我們絕對贊成國際間必須打擊販賣兒童的行動,也確認兒童有不被人虐待的權利;我們支持每一個兒童有健康成長的權利,可是,「兒童權利」一旦被誤用,便會成為別有用心者的工具,借維護兒權的藉口,漠視甚至剝奪了父母在家庭中管教兒女的天職和重要性,加州SB1172法案(不准心理輔導專業人士改正兒子性向混淆的情況)便是例子。如今在自由放縱派提出所謂保護兒童的法案,表面實行維護兒童權利,實則上可能是將父母教養子女的角色,改由學校老師或政客擔任,其後果是令人擔憂的。

兒童權利 有何規範?

兒童是人,每一個人都應該有生存、公平、教育、尋求快樂與滿足等基本權利,這些都應該由父母在家庭環境中提供,大部份家庭(尤其是華人父母)都愛護子女,視如珍寶,根本無需要什麼「兒童保護公約」。當然,法律上必須有保障兒童免受侵害,政府執法機構也必須在有違背保護法規時介入,去保護弱小。但在教育兒童這件事上,政府必須尊重兒童父母的地位,確保他們可以自由地去傳遞自己認為適合與重要的價值觀和道德觀。換句話說,父母應該是影響與教育兒童心智成長的「首要人物」,政府和法律只應該在兒童被虐待或侵害時提供保障,是一個被動的角色。當然父母需要送兒女入學(在家自行教育home-schooling者例外),學校主要是教導學科的知識,有牽涉到價值觀、道德觀與信仰方面的問題,學校有責任以公正的和全面的材料去施教;遇到有特別敏感的事物(例如﹕性向方面的問題、宗教方面的問題),我們首先要問﹕是否有必要在學校教授?假如要教授的話,應該讓父母參予,先讓父母了解內容,同時亦讓父母有權拒絕讓自己的孩子參加。我們重申﹕兒童的心智尚未成熟,就如白紙一張,影響和教育兒童的首先是父母,然後是與父母價值觀和道德觀相近的學校老師,最後才是扮演執法者的地方或聯邦政府。

兒童「洗腦」 計劃周詳

自由放縱派從來不相信政府的角色是被動的,他們早有一套計劃,要將他們那套自由放縱的思想去灌輸給下一代,原因很簡單﹕持有傳統保守思想的父母,不論他們如何進行「教育」,都不會放棄本身的理念;可是,假如他們能夠從少便向兒童灌輸某些理念,尤其在 「先入為主」的情況下,他們便可以操控兒童一生的心智。這個計劃是相當周詳,也是相當有效的。
他們為兒童「洗腦」的策略如下﹕

何時(When)﹕
  • 越早越好,從幼兒園開始,已經要向兒童灌輸理念。
  • 最重要的時期是在他們未能獨立思考、分辨是非的時候。
  • 現今大學教授多數是自由派,在大學課堂上繼續灌輸自由放縱思想。
灌輸什麼資料(What)
  • 你有權利去過你喜歡過的生活,這個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沒有人(包括父母)能奪走;因此,假如父母限制了你過你喜歡的生活,便是侵犯了你的權利,你可以置之不理,必要時可以向政府求助。
  • 「絕對道德標準」(moral absolutes)已經過時,再沒有什麼是絕對的錯,只要有愛的動機,任何行為(包括﹕墮胎、濫交、同性婚姻)都應該被接受和表揚。
  • 「同性、雙性、變性」等性向都是與生俱來、不能改變的,他們有權去按這種與生俱來的性向去過他們喜歡的生活,同性婚姻只是他們爭取過美好的生活而已,任何不贊成的聲音都是帶著仇恨(hateful)和歧視(discriminatory)的。社會上應該人人平等,不應該有人因性向受到歧視。
  • 政府是供應你需要和維護你權益的最高機構,因此,政府為你提供的資料是最權威的,也是最正確的。假如你的父母看法與政府的看法不一致時,你應該相信政府。
如何灌輸(How)?
  • 既然要「先入為主」,必須從幼兒園(kindergarten)便開始,經將要灌輸給兒童的資料與概念放入教科書,並規定老師們必須按書本教導(即使課程內容與老師本身的理念相違),也規定學生必須上課,即家長沒有權讓學生曠課。
  • 要爭取家長與社會認同和接受,這些課程必須打著漂亮的名號,如﹕反欺淩(anti-bullying)、反歧視(anti-discrimination)、社會公義(social justice)、公平(fairness)、平等(equality)、改革(reform)、權利(rights)、自由(liberty)等。
  • 任何反對的聲音都是帶著仇恨(hateful)、歧視、心智封閉(close-mindedness)和極端(extreme)的。
  • 竭力排除宗教和信仰對學生的影響,不准許中小學生在學校組織查經班(bible study club),不准公開在學校祈禱,也不准在畢業典禮中提到信仰。
  • 傳媒不斷在影響社會和人的思想,因此,要讓持自由放縱思想的傳媒工作者控制主要的傳媒機構。現今除了Fox News電視台和一些保守的電台節目與報章外,自由派幾乎完全控制了傳媒。
  • 政府透過抽稅權(taxing power)去控制思想,加州的SB323(假如非牟利團體不容許公開同性戀者參加和作領導便會喪失稅務優惠)便是例子。
  • 要完全拆除任何性分別,從少讓孩子覺得男女性別沒有界限,讓他們從少接受同性婚姻是正常的,加州的AB1266提案(又稱為「洗手間法案」)便是例子。
教養天職 切莫放棄

面對自由放縱派透過傳媒、政府、法律、社會風氣等途徑,排山倒海般的爭奪兒童的心智,父母是相當無助的。不少父母忙於工作賺錢,無暇去負起教育下一代的責任;有些父母不了解到他們子女身處的危機,故沒有想到要做任何防範的工作。聖經說﹕「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箴言22﹕6) 父母要孩子跟隨自己的價值觀、道德觀與宗教信仰,必須負起教育下一代的天職。不錯,大部份孩子都是受美國公立教育,而北加州(特別是三藩市灣區)許多地區是自由放縱派的大本營,教育機構都是被自由派人士牢牢操控,父母家長的權力是非常有限的,但這不等於家長應該沉默不言。華人家庭大部份是比較傳統與保守,但也是比較沉默的;他們雖然重視子女教育,卻不了解整個教育制度已經趨向自由放縱。華人家長需要覺醒,才能在家中向子女灌輸正確的觀念。

即使你不是基督徒,你也可能相信聖經的道理是行事為人的標準,主耶穌的教導對你子女的品行有幫助,的確,讓子女接觸教會,和讓他們與基督徒的青年人交往,並受到基督徒導師的薰陶,對他們的身心都是極其有益的。

「虛耗心智,哀莫大於此」(A mind is a terrible thing to waste);孩子的思想走入歧途,長大後要修改是非常困難的,倒不如從少便要教育他們,不要假手於學校或政府。

人權絕非至上

如今社會高舉人權(Human Rights),連未成年的兒童也要給予「兒權」。當然,兒童應該有健康地成長、受保護和免受虐待的權利;可是,假如將「兒權」伸展到兒童可以憑著其尚未完全成熟的心智,去自行做一些對他們有重大影響(甚至不可更改)的決定,同時規定家長不能干涉,專業人士不得向兒童提供輔導,便是誤用人權,對兒童有害無益,就像放沒有用線操控的風箏,後果是不堪切想的。

其實,連成年人的「人權」也不是絕對和凌駕一切的;例如,人有自由行動的權利,但不是每一個地方都能擅自進入–私人的地方,未經業主許可是不能進入的。美國憲法給予人民發表言論的自由,但這個自由也是有規限的,例如沒有在戲院內高呼Fire謊話的權利。

因此,人權必須在法理的規限之下。法律規限了人的自由,讓「人權」不成為放縱自由、傷害他人的工具;例如﹕馬路上有安全駕駛時速規限、車主必須購買汽車保險、駕駛者必須領有執照、體內酒精成份超過某一點便是非法駕駛…。

但法理也不是最高和最準確的標準,法律會因人與時改變;即使法律容許,不一定就是正確的和有道德的行動。1973年美國通過Roe v. Wade法案,從此墮胎正式合法化,至今已有5千6百萬條無辜的生命被殺害,可見合法未必一定合理。法理之上,還有倫理。

倫理乃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處理這些關係的規則。中國人傳統的「五倫」–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而忠、孝、悌、忍、信乃為處理人倫的規則。基於道德標準的倫理,是超越任何社會的人權和法理的。假如人權或法理違背了倫理,人與人之間應有的關係便被拆毀,社會便產生混亂,道德便會趨向淪亡。舉個例,夫妻應該相敬相愛,這是倫理的標準,婚外情即使不違背法律,卻是有違於倫理;兒童無需接受父母的約束和管教,雖然符合人權與法律,卻是有悖於倫理。

倫理是否行事為人的最高標準呢?對基督徒來說,最高的標準是真理,因為真理是出於上帝,是永存不變的和絕對正確的。上帝將真理透過聖經向人啟示,並藉聖子耶穌基督親臨人世顯示出來。自古至今只有耶穌一人敢公開宣稱﹕「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裏去。」(約14﹕6)

聖經將管教孩童的重責放在父母身上,「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之路」是向父母說的,並不是向老師或政府官員說的。再者,聖經從沒有將保護和愛護兒童變為兒童可以任憑己意去作出選擇。假如兒童的思想行為(包括性取向)與父母本身的價值觀、道德觀和宗教信仰不符,父母當然有責任和權力去輔導和糾正,亦有權交由專業人士(包括價值觀和道德觀相同的老師們)去代為管教。加州一些別有用心的政客,挖空心思要立法去剝奪父母管教子女的權利,即使符合人權和法理,也不符合倫理與真理!這就是我們堅決反對這一類「惡法」的理由。 

加州針對兒童的三大惡法

SB1172法案禁止專業治療師為兒童糾正性取向

2012年9月30日由州長簽署成為法律

內容:法案禁止心理學家、家庭及婚姻治療師、教育心理學家、臨床社工等註冊專業輔導員,向18歲以下的未成年兒童提供性取向糾正治療(Sexual-Orientation Change Efforts或簡稱SOCE)。法案支持者聲稱,美國主流心理學家及研究員在過去40年肯定了「男同性戀、女同性戀或雙性戀並非疾病、失常、缺陷或短處」。他們又指SOCE會對男同性戀者、女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造成極大的健康危機。
反對法案者指它干涉專業輔導者治療的自由,亦干預父母為子女尋求適當心理治療的權利。他們也指出,SOCE會構成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危機是毫無科學根據的。

AB1266提案(又稱為洗手間法案)

目前情況:法案已經在州議會通過,現正等待州長簽署成為法律。

內容:要求所有公立學校允許患有性別困惑的青少年任意使用學校設施,包括洗手間和更衣室,參與通常以性別分組的活動,及加入與其性別不同的男子或女子體育隊,條件是以其心理的「性別認同」,而不是其生理上的性別身份而定。

支持者認為這是保障有同性或雙性傾向的兒童權利,反對者指出法案背後的意圖,絕對不是給予孩子們更多個人自由和權利這麼簡單,它真正的目的是要讓孩子不知不覺間除去性別的分界,乃為鼓吹同性戀、同性婚姻、變性等鋪路。

SB323提案,迫非牟利團體讓公開同性戀者參加與作領導

目前情況:提案已通過州參議院,現正在州眾議院等待投票

內容: 以取消兩項對非牟利機構很重要的稅務豁免,去迫使像美國男童子軍(Boy Scouts of America)之類的團體,接納 「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和 「同性戀」者加入,並可成為領袖。這個法案一旦通過,不單止男童子軍受到影響,其他如4H、小聯賽(Little League)、特殊奧運會(Special Olympics)、大哥哥大姐姐(Big Brothers Big Sisters) 等為青少年而設的機構和活動,也一樣不能拒絕公開的同性戀者參加和成為導師或領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