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區捷運(BART)雖然在州長令下暫時不能罷工,但幾十天後假如勞資雙方談判失敗,也極可能再次罷工,到時整個灣區的交通將陷入混亂,市民生活和工作都大受影響,對經濟的打擊也是相當沉重。在這個罷風潮中,讓我們認識有關勞資糾紛與工人運動的歷史和社會意義。
歐洲的「行會」是「工會」前身
工會(union)的歷史可追溯至中世紀資本主義萌芽時,在歐洲威尼斯等意大利城邦出現的行業公會(guild),乃工匠按照行業組織起來,建立自己行業的工藝與價格標準,為本行業的工匠發放執照,規定行業中的各種有關行為。行會具有一定的壟斷性質。工匠進入行會,往往需要一個很長的學徒階段。
有規模、有固定組織的工會出現在十八世紀工業革命在英國開始之後,一方面機器開始取代人力;另一方面,有大批農民進入城市,到工廠找工作。當時工人福利並不受到雇主重視,大家讀過狄更斯的《孤雛淚》(Oliver Twist),就不難理解當時的社會狀況。工人長時間工作,他們的家庭住在貧民窟,貧民窟環境惡劣,疾病流行,父母死亡、流散遺下像Oliver Twist這樣的孤兒。不過無論兒童有沒有父母,他們大多數都成為工廠的廉價勞工。有些礦場更特別愛聘用童工,喜歡他們身材矮小,要他們鑽進地底時,不用開挖那麼大的坑道,節省成本。
但隨著工業的發展,工人階級壯大,他們為了改善生存條件,開始組成工會,而社會中有同情心的人,眼看婦孺所受的待遇,也支持工會組織,並要求政府立法改善工人階級的景況。工廠老闆自然不喜歡見到改善工人福利而帶來的成本上漲,於是對工會組織多方打擊,然而經過數十年的勞資衝突,英國終於在1824年讓工會合法化,全球第一批有法律地位的工會出現。
美國初期的工會
早期美國的勞工市場基本上遵循英國的傳統,在十九世紀中葉美國仍是個農業國,多數人民從事農業和牧業。當時城市裡的工人分為熟練工與非熟練工,像歐洲一般,熟練工有自己的行會。那時新大陸熟練工人短缺,所以他們的工資和工作環境都有一定的保障。非熟練工人的狀況就沒有那麼好了。他們的工資大概是前者的一半。佔城市人口大約百分之40的居民都屬於非熟練工。這中間女工和童工的人數也很多。
美國最早的「行會」,是殖民地時代1648年波士頓的鞋匠和銅匠組成,1741年紐約市的麵包師傅為了抗議地方政府制定麵包價錢,便一齊停止生產麵包,是美州新大陸第一個罷工行動。在1775年獨立戰爭時,波士頓海港工人進行罷工,居民更裝扮成印第安人將英國商船上的茶葉倒入海中。美國立國後,第一件勞資糾紛是在1778年,紐約市的印刷工人為了要求加薪罷工。1786年,費城印刷工人為爭取加薪罷工,結果成功,是第一個成功的罷工行動。
在19世紀初期之前罷工行動是非法的,會被政府檢控。1806年鞋匠工會進行罷工,資方到法庭控告工會,法庭裁定工會敗訴,要繳納高額罰金,結果工會以破產和解散收場。
1839年波士頓鞋匠進行罷工,去抵制那些僱用非工會會員的鞋廠,工會的負責人都被逮捕,並且被以陰謀罪檢控。波士頓地方法院判決他們有罪。案件被上訴到麻省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判決說,根據憲法中結社自由的原則,工人有權組織工會。而工會作為合法組織,也有權利號召罷工,只是不能去強迫工人。由於工會沒有對任何人進行威脅與強迫,這些工會負責人都被宣告無罪。這個案件的判決,不單確立了工會組織的合法性,同時也開始了罷工的合法性,罷工從此便成為工會與僱主討價還價的武器。
美國第一個大規模工會是1869年成立的勞工騎士團(Knights of Labor)。最初是賓州費城七個服裝裁剪工成立的一個秘密工會,隨後迅速發展壯大,跨行業吸納會員並轉入公開活動。勞工騎士團在1880年發展到兩萬八千會員,1885年有10萬之眾,1886年達到頂峰,會員接近80萬。後來由於組織結構不當,管理錯誤,領導罷工失敗等原因,勞工騎士團在1886年會員人數達到頂峰之後,會員流失的速度就像其興起時一般迅速,到1949年只剩下50名成員,以後就無聲無息,無疾而終。
1886年,幾個不滿勞工騎士團的小分會另起山頭,成立美國勞工聯合會,簡稱勞聯(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簡稱AFL)。勞聯的創始人是塞繆爾遜‧岡珀斯(Samuelson Gompers),他在1924年去世之前的近半個世紀中,一直領導著這個組織。岡珀斯認為任何反對資本主義的運動,在美國的土地上都無法發展壯大,因此他堅持經濟工會主義,勞聯的主要目標是提高工人的經濟地位,即爭取更高的工資、更短的工作時間、更長的休假、更好的工作條件以及更優厚的企業福利。
勞聯迅速成長為美國最大的工會組織。從成立到1930年代中期,勞聯一直是職業工會聯合會。
近代的美國工會
19世紀後勞資糾紛往往演變為生流血衝突,美國國會在1935年通過了《國家勞工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這是美國勞工立法上的一個里程碑。這個法案賦予工人加入工會以及工會代表工人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它規定“僱員有權參加勞工組織,進行集體協議”。從此以後,雇主就不能以參加工會為理由解僱工人,也不能拒絕與工會談判。為了保證工人的這一權利,聯邦政府成立了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專門負責處理工會與資方的關係。工人要建立工會,首先需要進行投票,如果超過一半的工人投票同意建立工會,從法律上來說這個工會就算建立了。勞工關係委員會的任務之一就是去監督這個投票過程,防止雙方以任何方式作弊。按照法律,資方不得威脅工人,工會的支持者也不得要挾自己的工友,一旦投票通過,勞工關係委員會便通過官方手續承認工會的存在。如果雇主在工會投票獲勝後仍然不承認工會,雙方就要到勞工委員會去尋求裁決。勞工委員會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國家勞工關係法》出台後,工會迅速發展,到1940年代初期,工會的會員增加到一千萬人。然而二戰結束後,美國的保守勢力和反工會的力量隨著冷戰開始而升溫。1947年國會通過了《勞資關係法》(Labor Management Relations Act,也稱《塔夫脫-哈特萊法Taft Hartley Act》),是繼《國家勞工關係法》後美國在勞工立法上的又一個里程碑。這是一部反工會的立法,在很多方面限制了勞資爭端中的工會活動,特別對罷工設置了嚴格限制,在組建工會方面也增添了不利條件,將工會發展的勢頭遏制住了。因此,到了1950年代中期,整個勞工運動發展勢頭出現停滯。面對這種情況,勞聯和產聯兩大組織開始商議合併。 1955年,美國勞工聯合會同對手美國產業工會聯合會合併,組成美國勞工聯合工會(AFL-CIO),簡稱為勞聯-產聯。這個組織一直持續至今,美國勞工聯合會也成為美國持續時間最久,影響力最大的勞工組織。1955年兩大工會合併之後的勞聯-產聯有1600萬的會員,約佔當時美國工人總數的三分之一,為歷史最高點。此後工會會員人數和工會組織開始下降。2005年勞聯-產聯分裂,服務業雇員工會(SEIU),兄弟駕駛員工會(IBT)和品工會宣佈退出,工會內部分裂加快了工會運動的沒落,目前,工會會員佔僱員比率僅略高於11%。
集體談判權的威力
隨著工人運動的各自發展,也因著不同國家法律上的相異,其實現時歐美各國的工會不盡相同,工會的權力也有差異。除了歐美之外,其他國家也有工會這些組織,但其權力可能遠遠不及歐美工會之大,因此發動的工業行動的影響力也少得多。
所有工會成立的目的,都是謀及工會成員的工作福利及保障,這可說是沒有地域差異,但工會是否有具影響力的權力,關鍵在於當地法律是否賦予工會「集體談判權」。以香港為例,香港的工會歷史不短,但除了一個極短時間之外,工會都沒有集體談判權,因此能夠發揮的作用有限,工會進行談判時籌碼不足,領導的工業行動很易被分化。
集體談判權不一定要由工會來履行,可是因為工會有完整的組織及經驗,自然容易得到工人的信任,但工會要行使集體談判權,也要得到這個「集體」的授權。加拿大聯邦及各省都有明確的法例,來指引集體談判權的行使過程,雙方談不攏時又如何引進第三者協助。
參與工會是人權,但不參加工會也是人權,這也是《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宣言第二十條(二)中列明:任何人不得逼使隸屬於某一團體。不過也有加拿大的工會要求整個機構的全體僱員僱員加入工會,專業上的名稱為closed shop(封閉式機構)。可是也有工會屬開放式(open shop),而沒有加入工會的僱員,也可於工會與僱主談判僱用合約時,要求工會代表自己。而工會為你服務,自然也會向你收取費用。
工人罷工台前幕後
工會主要透過收取會員的會費來營運,會費自動從薪金中轉到工會戶口。工會徵得的會費部份用來聘請員工,推行會務,部份用來進行工會活動,也有一個固定部份放進罷工基金。
僱員罷工,沒有給僱主辦事,僱主自然沒有責任支薪水,否則僱員就可以為所欲為,僱主不得不妥協。但若僱員罷工沒有收入,多數不能長期支撐下去,迫僱主讓步。因此工會成立罷工基金,在金錢上給會員作後盾。工會愈大,財政實力就愈雄厚,會員就有更多本錢來和僱主打持久戰。
工人罷工不會閑在家中,工會會鼓勵會員回到工作地點報到,設立糾察線,一方面宣示訴求,另一方面要給資方造成不便,增加罷工的影響力,也防止資方另聘其他人來取代員工工作。罷工僱員到糾察線當值,就可從罷工基金中支取津貼作生計。在罷工之中,工會會和資方談判,若是無法達成協議,可聘請調解員作第三者協助談判。若是調解員也無法解決雙方分歧,就可出動仲裁程序。公營機構有一定的程序引入仲裁,而私營機構和工會也可在雙方同意下,或按各州的法例要求,交由仲裁為紛爭作出解決的定案,勞資雙方都需遵守仲裁的決定。
美國公職人員的罷工權利
美國因公務員可自由加入工會,在1930年代羅斯福總統執政初期曾反對政府機關實施集體協商制度,在田納西流域管理局為取得勞工工會的支持與合作,開始試行集體協議,因成效良好集體協商制度與行政效率相輔相成,之後歷任總統對公務員協商制度逐漸由保守到開放。
參與工會是人權,可是罷工卻不是。各國都有法例禁止部份公職人員罷工,以免治安秩序失控。在美國,聯邦及各省政府僱員各有多條法例對公務員或公職人員作出規管,其中對警員、消防員、醫護人員和機場領航員(traffic controller)更禁止罷工,以保障社會的基礎服務能夠得以保持。1981年八月,約一1萬2千名機場塔台領航員罷工,列根總統斷然開除罷工人員,任命候補人員進駐塔台,嚴重打擊美國勞工運動。
公義與慈愛
工作得應有的酬勞是天經地義的事,也是必須的事,否則工人何以生存?可惜剝削別人的勞動,竟是自古以來就出現的事情。
上帝在舊約的申命記中這樣提醒我們:「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裡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二十四章14-15節)現在不像古代的人,每天發薪水,但其中的道理卻是千古不變。
無論被雇用的人是甚麼身份,都不應受欺負。做工的就應得報酬,不該給拖欠。當老闆的可以憑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而行,但上帝清清楚楚的說,祂要和這樣的老闆算這筆罪賬,而這筆賬絕不輕。「萬軍之耶和華說:我必臨近你們,施行審判。我必速速作見證,警戒行邪術的、犯姦淫的、起假誓的、虧負人之工價的、欺壓寡婦孤兒的、屈枉寄居的,和不敬畏我的。」(瑪拉基書三章5節)虧負人之工價,在神眼中,是人目中無上帝的表現。新約時代雅各更繪影繪聲的說:「工人給你們收割莊稼,你們虧欠他們的工錢,這工錢有聲音呼叫,並且那收割之人的冤聲已經入了萬軍之主的耳了。」(雅各書五章4節)
在這數千的人類文化中,社會上貧弱無助的人受剝削、被搶奪他們應得的利益,無日無之。「貧窮人,你不可因他貧窮就搶奪他的物,也不可在城門口欺壓困苦人;因耶和華必為他辨屈;搶奪他的,耶和華必奪取那人的命。」(箴言二十二章22-23節)上帝對無良僱主發出要命的警告!
時移勢易,現在做工的,自然比數千年前的待遇好,也比一百年前多了很多保障,工人可以組成工會,團結力量,要求合理的回報。在有些國家,工會更發展成龐大的政治力量,組成全國政黨。但工會發展了二百年,在二十年前擁有過如日中天的權力,為何轉走下坡?
經濟學講的是供求關係,在「自由經濟」中,老闆給一個買勞動力的價錢,工人接受了,就出賣自己的勞動。有了工會,工人就可以集體拒絕老闆給的價錢,迫老闆提價。沒有了工會,工人只能要一個比人便宜的價錢,以免工作被搶走。合理的回報,只是合乎市場的回報。這個理,不是客觀的道理,只是權勢平衡的物理。
工會怎樣使用這個理,運用自己的權勢,決定了自己的地位。工會眼中只看到會員的利益,手上的權勢只用在盡量擴大這些利益,在公眾心中的地位就下降。工會未能幫助到勞動市場中最有需要保護的人,就失去了它存在的道德地位。
「耶和華如此說:你們要施行公平和公義,拯救被搶奪的脫離欺壓人的手……」(耶利米書二十二章3節)我們持在手上的不應只是理與勢,更要有公平、公義。上帝吩咐我們:「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利未記十九章15節)可見上帝不是愛貧憎富,祂要的是公平公義。但祂深深知道,貧窮的人在世上沒有權勢,沒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因此再不斷提醒我們要特別的關心他們,照顧他們,為他們恢復上帝創造時給人在世上的應有尊嚴及地位。
無論是僱主或是僱員,我們都應以公平、公義、慈愛的心相待,讓人活出人應有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