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引用強烈反對這個判決的首席大法官羅拔士(Roberts)的斥責來回應這五位大法官:「你們當自己是甚麼人?」(Just who do we think we are? )這個荒謬的判決不單漠視聖經的真理,也漠視美國憲法給予州的決定權,更侮辱了所有持守「一男一女」婚姻定義的基督徒、天主教徒、甚至回教徒。與這個判決同樣可恥的,是作為全民總統的奧巴馬,竟然將人民供給他暫居的「白宮」以射燈造成彩虹顏色(代表所謂同性戀權利 Gay Rights),來慶祝同性婚姻合法,這是對不贊成同性婚姻的民眾一種傲慢的和帶侮辱性的舉動。奧巴馬就同性婚姻一事發表以下言論:「…是向人類平等邁進一大步……愛就是愛!」美國的道德淪落到如斯境地,真是既可悲復可嘆!
同性戀違反聖經的真理
我們必須清楚重申,同性戀行為是罪惡。雖然現今許多人(也可能包括基督徒)同情同性戀者,認為同性戀只是另一種生活方式,每個人都有自由去選擇私人的生活方式,沒有甚麼大不了。可是,聖經清楚地指出,神視同性戀為嚴重罪惡。在舊約中神毀滅所多瑪城,其中一個原因便是該城男性不論老少,多是公開的同性戀者,天使來到羅得在所多瑪城家中,創世記第十九章如此記載﹕「他們還沒有躺下睡覺,那城裡的人,就是所多瑪的男人,無論是年輕的或是年老的,都從各處來圍住羅得的房子。他們呼喚羅得,對他說:今晚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把他們帶出來,我們要與他們同房。」申命記二十九章中如此描述神的憤怒﹕「又看見了遍地有硫磺,有鹽鹵,有火燒,沒有播種,沒有出產,寸草不生,好像耶和華在烈怒和怒火中毀滅的所多瑪…」。神對多瑪城徹底地毀滅,考古學家相信該城埋在死海海底,到今天還未被找到遺跡。
其他在舊約中對同性戀的責備經文甚多,例如,在利未記19﹕22,神吩咐說以色列人﹕「你不可與男人同睡交合,像與女人同睡交合一樣,這是可憎的事。」在二十章中說﹕「如果有人與男人同睡,像與女人同睡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必要把他們處死,他們必須承擔流血的罪責。」
在新約中有關同性戀的經文亦是十分清楚,保羅在羅馬書第一章說﹕「因此,神就任憑他們放縱可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原來的性的功能,變成違反自然的功能; 同樣地,男人也捨棄了女人原來的性功能,彼此慾火攻心,男人與男人作出可恥的事。他們這樣妄為,就在自己身上受到應該受的報應。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著敗壞的心,去作那些不正當的事。」
我們應該愛同性戀者,但絕對不可以認同同性戀行為,因為神視同性戀為罪惡。
同性婚姻合法化為近年趨勢
同性婚姻在中外歷史中極其罕見,聖經舊約和新約都沒有提及。歷史文獻最早有關同性婚姻的記載,是羅馬帝國初期(約主前220年),皇帝埃拉伽巴路斯(Elagabalus)曾與男子結婚。此外,相傳羅馬暴君尼祿(主後37-68年)亦曾與兩個男子結婚。可能由於這些暴君的影響,相信第一至第三世紀都有同性婚姻出現,因為在主後342年羅馬皇帝君士坦提烏斯二世(Constantius II)下令禁止同性婚姻,違法者將被處死。此後同性婚姻在歷史中幾乎絕跡。
公開提倡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外歷史中從未出現,乃是近年的新趨勢。上世紀70年代,西方同性戀者開始爭取社會的認同,讓他們可以公開承認自己的性傾向而不受社會歧視,即所謂「從衣櫥中走出來」(out of the closet)。可是,踏入80年代,提倡同性婚姻合法化一浪高過一浪,在美國第一個州承認同性婚姻合法是麻省(2004年5月),在國際上整個國家容許合法同性婚姻是荷蘭(2001年4月)。
聖經有關婚姻的教導
婚姻是神在伊甸園親自設立,人類始祖亞當被造後,神認為「那人獨居不好」,故為他造個和他相配的幫手。神「用從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了一個女人,帶她到那人面前。」夏娃被造後,神亦宣告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和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耶穌也在馬太福音第十九章認同婚姻,﹕「造物者從起初造人的時候,就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神對婚姻極其重視,甚至用婚姻來形容基督對教會的愛﹕「你們作丈夫的,要愛妻子,好像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以弗所書5﹕25)
同性婚姻是「人人平等」嗎?
贊成同性婚姻者,最振振有詞的論點,是認為美國法例保障人人平等,不准同性結婚乃對同性戀者歧視,剝奪了他們的人權,令他們成為二等公民。他們甚至拿出美國人以前歧視黑人,不承認黑人與白人婚姻為例,覺得都是一樣歧視,故必須取締。
可是,美國目前各種不同有關民權的法案條款,指明禁止歧視的因素,主要都是有關﹕膚色、種族、年齡、性別。這些因素不應該被歧視,是因為它們都是屬於與生俱來的,亦即是本人無法決定或控制的。提倡同性戀者應得到平等待遇者,必須首先提出兩個看法﹕第一,他們認為目前同性戀者受到歧視,第二,他們認為同性戀是與生俱來的,就像一個人的膚色、性別等。
同性戀者真的受到歧視嗎?我們不否認社會中有一些人對其他人歧視,但並未見到對同性戀者歧視比一般歧視問題嚴重。更重要的,是根據專家(包括遺傳學家顏重剛醫生)研究結論,同性戀絕對不是與生俱來的,即使一個人天生有「同性戀的傾向」,也不等於他一定便是同性戀者,故此同性戀者不是「身不由己」,而是一種個人後天的選擇。不少同性戀者信主後放棄同性戀生活,便是明證。所以要將同性戀與膚色、種族、年齡、性別這些人與生俱來的特性相提並論,實在荒謬。
歧視這兩個字英文是Discrimination,通常我們聽到後的感覺都是反面的,尤其是我們多是小數族裔移民,都不願意受到歧視。可是,Discrimination 除了歧視這個解法之外,亦有「分別」甚至「擇善」的意思。其實我們每天過生活都在「擇善」,我們選擇小心駕駛、選擇對自己有益的食物,選擇對自己適合的生活方式等等。神要基督徒「分別為聖」,也是一種Discrimination。社會也是不斷作「分別」和「選擇」,沒有醫生執照的不可以作醫生,沒有駕駛執照的不可以駕駛,這是對沒有醫生執照的人或沒有駕駛執照者歧視嗎?難道人人都可以不受限制自由選擇駕駛,或人人可自己隨時當醫生便是平等嗎?
按贊成同性婚姻的人講法,限定一男一女婚姻是對同性戀者歧視,凡是彼此相愛者,不論性別都應該可以結婚,同性結婚既然否定一切對結婚者資格的「歧視」,那麼三個男人只要相愛也應該可以結婚,否則便是對他們歧視;十個人不論男女只要相愛也可以一齊結婚,否則也是對他們歧視。此外,已婚者也不應該受到歧視,所以他們也應該可以再結婚,甚至父子、父女、母子… 任何人都不應該受到歧視,故也應該可以結婚。大家可以想象到,婚姻的「限制」籬笆被撤除,其他的惡行也會隨之而來。神聖的婚姻制度假如被摧毀,已經搖搖欲墜的家庭制度還能保留嗎?
我們維護婚姻為「一男一女」,並非歧視同性戀者。聖經中雖然多處提到要釋放婦女、孤兒、奴隸,幫助他們從壓迫中得到公平的對待,但卻從沒有給予婚姻一個「同性」的選擇。一男一女的婚姻是神唯一的旨意,爭取讓同性戀者有合法婚姻是屬於個人的喜好與欲望,並非遵行神的旨意,故反對同性婚姻並非歧視。
宗教自由備受威脅
首席大法官羅拔士指出,從此持異議的宗教人士,將要面對迫害,甚至連免稅的優惠也有可能喪失。如今同性婚姻受憲法保護,同性戀者及他們的同情者必使用反歧視的理由,去控告那些堅持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個人、商業與宗教團體。近來已經有多宗因拒絕為同性婚禮提供產品或服務給的商人,被控告歧視而被罰巨款的事件。我預料這類事件會席捲全國,尤其是表明反對同性婚姻的宗教團體,定會有人故意去挑戰他們。最簡單的例子,是要求某教會開放租借教堂行同性婚禮,和要求教會牧師為同性者證婚。
法國革命時有一句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名而行。」今天我們也不禁嘆息﹕「平等,平等,多少罪惡假汝名而行。」連這個以基督教立國的國家也是逐漸離棄真道,實在可惜,只有求主憐憫美國。作為基督徒,生活在這個世代,親身經歷聖經中對末世的寫照,除了要靠主站立得穩,明辨與離棄罪惡之外,更應公開表明立場,不要對不法的事情漠視。
(本文原刊於北加州2015年八月份號角月報,文責由作者林修榮自負)
對美國同性婚姻合法的
嚴正聲明
2015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以5對4票裁決,強迫全國五十個州必須將同性婚姻「合法」。角聲佈道團在此發表聲明反對︰
身為在美國華人教會的基督徒,我們堅定持守聖經中的真理和道德標準。因此,我們把上帝的真道奉為個人、家庭,和人類社會的最高權威,不受人為的組織和立法所更改。
聖經對婚姻的教導是清晰的、明確的,和不可改變的。我們申明:合乎聖經的、經傳統驗證的、有助社會穩固的婚姻,是一男一女在神聖誓約中一生相互委身。一男一女的婚姻為上帝所設定,聖經中如此教導的婚姻觀是沒有改變的餘地的。我們願意為上帝所賜下的真理作生命的見證。
在我們申明我們愛所有的人,包括那些在同性戀掙扎中之人的時候,我們不能、也不會接受同性戀行為,和任何悖逆上帝所命定婚姻外的性行為和結合。我們也相信,在這至關重大的問題上,信仰自由正面臨危機,所以我們的首要責任是愛上帝和遵從上帝,而不是順服人意。
為此,角聲佈道團不接受,也不支持任何政治或司法機構,包括美國最高法院,發佈任何對婚姻的重新定義。我們不承認同性「婚姻」。我們鼓勵所有基督教的教堂不舉辦同性婚禮。也鼓勵牧師們不為同性婚姻證婚。
角聲佈道團認定,美國離棄真神,悖逆聖經真道的惡果,必是敗壞和痛楚。所以,因著上帝的大愛,依賴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典,我們強烈呼籲所有美國人悔改回歸真神。我們呼籲所有基督教會的牧師、長執、領袖,和會眾公開反對任何強加於人民的婚姻新定義。我們也聯合起來,以我們的禱告,我們的影響力和我們的資源,支援那些在職場中、政治圈、教育界、娛樂圈、傳媒和任何地方,為真理作見證,堅持傳統婚姻的人。
四位反對的大法官之論點擇要
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受到美國憲法保護,只是以5票對4票通過。4位反對的大法官包括 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羅拔士(John Roberts)都寫了非常尖銳的解釋。以下節錄他們的論點。為了讓讀者了解他們的意思,他們的原文亦刊登在這裡。
以下為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羅拔士之意見:
法院並非立法院,它不應該理會同性婚姻是否一個美好的主意。在憲法之下,法官有權去申明現今的法律,而沒有有權憑自己意願去制定法律。人民在確定憲法時授權法院去單單行使裁判權,而不是將自己權力與意願加諸民眾。
”But this Court is not a legislature. Whether same-sex marriage is a good idea should be of no concern to us. Under the Constitution, judges have power to say what the law is, not what it should be. The people who ratified the Constitution authorized courts to exercise “neither force nor will but merely judgment.”
雖然讓同性伴侶結婚這個政策論點有說服力,但從法律的角度,其論點並無說服力,因結婚的基本權利並不包括要求州份改變婚姻定義之權利。
“Although the policy arguments for extending marriage to same-sex couples may be compelling, the legal arguments for requiring such an extension are not. The fundamental right to marry does not include a right to make a State change its definition of marriage.”
個別州份自行決定婚姻的定義,而該定義是人類歷史中每一個文化都持續使用的,這個情況並不違反理性。簡單來說,我們的憲法並不為不同的婚姻下定義,每一個州的居民有自由將婚姻的定義推廣到同性伴侶,亦有自由去保留歷史傳下來的定義。
“And a State’s decision to maintain the meaning of marriage that has persisted in every culture throughout human history can hardly be called irrational. In short, our Constitution does not enact any one theory of marriage. The people of a State are free to expand marriage to include same-sex couples, or to retain the historic definition.”
對那些相信政府是法治而非人治的人民,五位贊成的法官之判決是令人深深地感到不安的。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本來已經成功地透過民主程序去說服其他的國民,這個情況在今天結束了,因為五名律師關閉了社會辯論的門,改而將自己對婚姻的看法作為憲法。這種將議題從人民手中竊取的做法,令許多人對同性婚姻的觀念投下了陰影,亦令一個巨大的社會變動更難被人接受。
“But for those who believe in a government of laws, not of men, the majority’s ap¬proach is deeply disheartening. Supporters of same-sex marriage have achieved considerable success persuading their fellow citizens—through the democratic process—to adopt their view. That ends today. Five lawyers have closed the debate and enacted their own vision of marriage as a matter of constitutional law. Stealing this issue from the people will for many cast a cloud over same-sex mar¬riage, making a dramatic social change that much more difficult to accept.”
多數法官的裁判,是一項紓發本人意志的行為,而非按法律施行的裁判。他們宣佈的這項(同性婚姻)權利在憲法上和法庭的先例上都站不住腳。他們故意置「謹慎施法」於腦後,並且無一點謙虛的假象,他們公開地依賴自己對社會不公平的「新理念」,去達到改造社會的構思。
“The majority’s decision is an act of will, not legal judg¬ment. The right it announces has no basis in the Consti¬tution or this Court’s precedent. The majority expressly disclaims judicial “caution” and omits even a pretense of humility, openly relying on its desire to remake society according to its own “new insight” into the “nature of injustice.”
結果,法院將超過半數州份的婚姻法律否定了,並命令將人類社會數千年的社會體制改變,到底我們算是老幾?
“As a result, the Court invali¬dates the marriage laws of more than half the States and orders the transformation of a social institution that has formed the basis of human society for millennia. Just who do we think we are?”
憲法從沒有提到有關婚姻這回事,立憲者因此將夫婦家庭關係這個議題交予州份去決定。
“The Constitution itself says nothing about marriage,and the Framers thereby entrusted the States with. The whole subject of the domestic relations of husband and wife.”
今天的裁決產生了有關宗教自由的嚴重問題,許多反對同性婚姻的民眾是優秀和正派的,他們是因信仰理由而反對同性婚姻,他們實行的信仰自由乃是在憲法中清晰地提到的,不像多數法官們憑空想像出來(有關同性婚姻)的權利。
“Today’s decision,for example, creates serious questions about religious liberty. Many good and decent people oppose same-sex marriage as a tenet of faith, and their freedom to exercise religion is—unlike the right imagined by the majority—actually spelled out in the Constitution.”
以下為大法官史加利亞(Scalia)之意見:
今天的裁決,是說我和三億二千萬全國人民的統治者是最高法院九名律師中的大多數。這案件中的意見是與事實相距極遠,亦是與法院自己認為有權去創造「自由」的權力相距極遠,這「自由」是憲法及其修正案中沒有提到的。這種由九位非經過選舉而產生的小組,對憲法自行作出修改,並在這個過程中聲言是維護自由的做法,掠奪了人民從獨立宣言和1776年革命中贏得自我統治的自由。
Today’s decree says that my Ruler, and the Ruler of 320 million Americans coast-to-coast, is a majority of the nine lawyers on the Supreme Court. The opinion in these cases is the furthest extension in fact—and the furthest extension one can even imagine—of theCourt’s claimed power to create “liberties” that the Constitution and its Amendments neglect to mention. This practice of constitutional revision by an unelected committee of nine, always accompanied (as it is today) by extravagant praise of liberty, robs the People of the most important liberty they asserted in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and won in the Revolution of 1776: the freedom to govern themselves.
這是一個法院取代立法院的赤裸裸做法。
This is a naked judicial claim to legislative.
以下是大法官湯馬士(Thomas)的意見:
多數法官將「自由」原來的意思倒轉,將導致憲法保護自由的功用受到相應的破壞。
The majority’s inversion of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liberty will likely cause collateral damage to other aspects of our constitutional order that protect liberty.
除了削減政治程序送給予自由的保護,多數法官的判決亦威脅到美國人長期尋求保障的宗教自由。
Aside from undermining the political processes that protect our liberty, the majority’s decision threatens the religious liberty our Nation has long sought to protect.
以下是大法官亞利圖(Alito)的意見:
憲法中的聯邦制度給予不同信念的人民共處於同一個國家,假如由個別州份去決定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結果有些州會通過,有些州則不通過,亦有些州在通過時會連帶通過保護人民良知的權利。今天多數法官令這個情況不可能存在。當他們將自己的看法加諸於全國,他們同時將許多持守傳統思想的美國人邊緣化了。
“The system of federalism established by our Constitution provides a way for people with different beliefs to live together in a single nation. If the issue of same-sex marriage had been left to the people of the States, it is likely that some States would recognize same-sex marriage and others would not. It is also possible that some States would tie recognition to protection for conscience rights.The majority today makes that impossible. By imposing its own views on the entire country, the majority facilitates the marginalization of the many Americans who have traditional ideas.”
美國大部份人贊成同性婚姻
美國有史以來,首次大多數美國人住在同性婚姻合法的州份,共有35個州及哥倫比亞地區容許同性婚姻。各州的法庭紛紛將限制一男一女婚姻的法例推翻,並且步伐越來越快,不多久可能只有極少數州份禁止同性婚姻。
回想一下,上世紀80年代同性戀者走出「衣櫥」,爭取權益,要求社會認同。90年代末期同性戀者開始提出要結婚,想不到短短十多年,同性婚姻便如洪水崩堤般傾倒下來,快速無比。
保守主義者最後防線是最高法庭,但我相信這一關是守不住的。在1996年68%美國人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到了2011年,卻有53%美國人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2014年四月,贊成的人佔55%。更令人擔憂的,是18至29歲的年輕人,78%贊成同性婚姻,我相信當中包括許多基督徒家庭的子女。
美國定意改變婚姻的定義是必然的事實,這個國家早已經離開聖經的原則,走入歐洲式「徒有宗教外貌,全無信仰實則」的情況,下一步是公開向上帝挑戰。同性婚姻這項罪行是公開推翻六千年來上帝設立一男一女婚姻的模式,這宗罪在聖經中從未出現,連歷史上道德倫理最黑暗的時代也沒有,如今卻在二十一世紀迅速漫延,世界正處於末世是毫無疑問的了。
12/2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