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購股權(STOCK OPTIONS)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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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由僱主處獲得公司股票 (STOCK GRANT) 後的處理策略

1. 由僱主處得到公司股票,不論是否需要付錢,都可能有稅務問題需要謹慎考慮。與稅務最有關係的因素,是該股票是否屬於「既得」(VESTED) 或「有限制」(RESTRICTED) 。

2. 股票是否屬「既得」,主要是看該股票是否有「被作廢的風險」(RISK OF FORFEITURE) ,而導至僱員在某一段時間內有可能不能享受該股票的價值。多數的STOCK GRANT 都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要求你為公司服務若干年後才能保留獲得的股票,亦即是需若干年後股票才是屬於「既得」(VESTED) 。未屬「既得」的股票又稱為「有限制股票」(RESTRICTED STOCK) 。

3. 假如股票是屬「既得」(VESTED) 的話,即使股票沒有賣出,該股票之市值(以當天高低平均價計算*)減去僱員需付出的金額便是收入,需按普通收入稅率付稅,並由僱主按普通收入扣聯邦,州和社會安全預繳稅款( TAX WITHHOLDING) ,注意﹕該稅款需以現金預繳。

4. 假如股票暫未屬「既得」的話,在稅務上當是並未真正得到股票,故暫不需要付稅,直到股票屬「既得」時才要付稅。

5. 僱員在獲得「有限制股票」或「非既得」股票後的三十天內,即使不必馬上付稅,也可以按稅例第83b條款**,選擇提前按該「有限制股票」的市值減去僱員需付的金額付稅。這樣做的話,將來該「限制股票」一旦成為「既得」時便不用按當時市值減需付之金額來付稅,直到將來賣出股票時,才按賣出時的市值減去用83b條款時的市值增額付稅。此外,如持有期(由獲得該股票時開始計算)超過一年,賣出時還可以按較低的長期資金增值稅率付稅。

6. 選擇83b提前付稅的好處是將稅額馬上鎖訂下來,但風險是將來即使股票價值下跌,甚至股票永久成為「非既得」(即被作廢FORFEI-TURE)的時候,已提前繳付的稅款將不被退回,也不能用作扣稅。

7. 在以下情況下應該考慮選擇使用第83b條款提前付稅:股票市值在減去需付之金額非常小,需要馬上繳交的稅款也很小(例如需用市值去購買該「限制股票」時,都應用83b條款);該股票市值預料將在將來有機會大升,估計「被作廢的風險」非常低。

8. 如選擇用SECTION 83b ELECTION 的話,需在得到股票三十天內,以掛號信書面通知IRS, 書面上應該清楚寫明「SECTION 83b ELECTION」,並寫明本人姓名,社會安全卡號碼,並將股票細節(包括股票名稱,獲得日期,限制內容,股票市值,購買價錢,等等清楚地列明。該通知書副本需同時交給公司,並在當年報稅時將一份副本附在報稅表。

*此乃就上市公司而言。假如公司未上市,訂立市值就復雜得多,需以合理的方法去訂立市值,如用「RECENT SALES」去訂立市值,或以公司之資產淨值或盈利去估值,最好由專業人仕作估價,需提防受IRS質疑。

**83b條款只限得到STOCK GRANT或得到有限制的股票時使用,並不適用於僱員購股權(STOCK OPTIONS) 。

特別情況 –新公司

1. 有不少新公司(START-UP) 在上市前將股票贈與主要員工,然後員工馬上選擇83b 條款,由於當時市值相當低,要付的稅也很少,將來公司上市後,手上的股票便暫時沒有稅,將來賣出股票時全部按資金增值稅稅率計算。這樣做的確有相當大的稅務好處。

2. 但是,要注意選擇83b 條款時的公司市值計算,有一些會計師認為未上市的公司市值是等於零,故選擇83b 條款時沒有收入稅,這個見解未必會被IRS接受,被挑戰的機會非常高,後果也可能不妙,請先與專業人仕商議。

B. 行使購股權之策略

A. 獎勵購股權ISO行使策略

1. 策略中的考慮要點是﹕

盡量減少或避免在當年產生強制最低稅 (AMT),對未來公司股價之預測,是否需要避免資金過份集中?

2. 如能預先準確地掌握每年應該行使購股權的數目,便可能減少甚至避免強制最低稅,但必需在年底之前按個人情況預填1040報稅表和 6251強制最低稅表格,以分析應行使的股權數目(應考慮用報稅軟件來作估計分析或請會計師幫忙)。

請注意﹕即使需繳交強制最低稅,將來也可能在賣出股票賺到錢報稅時,取回部份或全部AMT CREDIT, 故該強制稅可能只是預付,實際損失的是預付稅款的所謂「機會收益」(OPPORTUNITY INCOME)。

B. 不合稅優惠資格的購股權NQSO行使策略

1. 策略中的考慮重點是﹕

股價在行使時已增加的程度(影響行使時要馬上付的普通收入稅),對未來公司股價之預測,對其他可將資金作投資的項目的收益預測,自己是否有資金可作行使和付稅,是否需要避免資金過份集中?

2. 策略1﹕行使權成為後既得後立即行使,然後長期持有公司股票。

好處﹕行使時要付的稅較小,之後持有該股票便可享受延稅。如行使後一年或以上始將股票賣出,股價增值可按較低的長期資金稅率付稅。

壞處﹕行使時要馬上付出行使價,並要在當年按購股權增值(市值減行使價) 付普通收入稅。結論﹕這個策略一般並不理想,因為將來賣出公司股票所省的稅金,多數不能保償現在因付出行使價和普通收入稅蒙受的資金機會損失(OPPORTUNITY LOSS) 。

3. 策略2 ﹕行使權成為後既得後立即行使,然後短期內將股票賣出,改持其他投資工具。

好處﹕可將資金投資到其他預期收益更高的投資工具上,亦可減少資金過份集中。

壞處﹕行使時要馬上付出行使價,並要在當年按增值(市值減行使價) 付普通收入稅。

結論﹕除非是以下情況,這個策略才值得考慮﹕本身公司股價已過份增值,或預料將來公司股價將會長期下跌,或將要轉持其他投資工具之預期增值率,比本身公司股價增值率高得多,或急於要賣出股票來避免資金過份集中。否則這個策略可能不太理想 , 因為將來因付資金增值所省的稅金,未必能保償現在因付出行使價和普通收入稅產生的機會損失(OPPORTUNITY LOSS) 。

4. 策略3﹕暫時不行使,直到行使權期滿前才行使。

好處﹕暫時無需付出行使金額,亦無需付任何稅款。

壞處﹕公司股價可能下跌,相對之下令其他投資工具收益較佳;此外,如股價大幅上升,會令行使年度之普通收入稅率大為提高。

結論﹕在多數情況下這個策略可能較佳,但需仔細分析上述幾個策略考慮重點,特別考慮是否有減少資金過份集中的需要。有些朋友可能應考慮將一小部份購股權用策略1或策略2,然後將大部份購股權用策略3。

C. 僱員購股權(STOCK OPTIONS)的處理稅務要點

A. 獎勵購股權 (INCENTIVE STOCK OPTIONS OR “ISO")

1. 僱員在獲得(GRANT) 購股權時不需付稅,亦不需向稅局申報。

2. 該行使權成為「既得」(VESTED) 時不需付稅,亦不需向稅局申報。

3. 僱員在行使(EXERCISE) 購股權時不需付普通收入稅,但需在計算強制最低稅(ALTERNATIVE MINIMUM TAX OR “AMT") 時,將增值收益(市價減行使價)當為AMT之「調整」(ADJUSTMENT) 項目,有可能產生強制最低稅。

4. 假如在行使後一年之後和獲得購股權兩年之後才將股票出售,便符合稅例有關持有期(HOLDING PERIOD) 的規則,賣出時的增值收益(市價減行使價) 可按長期資金增值稅率付稅 (注意﹕ISO每年可行使的價值不能超過十萬元,以購股權價錢作準)。

5. 假如在行使後一年或以內,或在獲得購股權兩年內將所得的股票賣出,便產生所謂「喪失資格的出售」("DISQUALIFYING DISPOSITION" ),導至你要將部份或全部增值收益當成普通收入付稅。

B.不合稅優惠資格的購股權(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S OR “NQSO")

1. 僱員在獲得(GRANT) 購股權時通常不需付稅,亦不需向稅局申報。

2. 該行使權成為「既得」(VESTED) 時不需付稅,亦不需向稅局申報。

3. 僱員在行使(EXERCISE) 購股權的當年,便需將增值收益(行使價與市價的差別)按普通收入付稅。

例子﹕行使價 $10, 行使時市價為$35,差別為$25, 需在當年按普通收入付稅。

4. 僱員在賣出股票時,在行使時之市價以上的增值收益需付稅,稅率視乎持有期之長短而定。持有期在一年或以內(由行使時開始計算)便是短期資金增值,按普通收入稅率付稅;持有期為一年零一天或以上,便是長期資金增值,按較低的資金增值稅率付稅,最高稅率是20%。

例子﹕行使價$10, 行使時市價為$35,一年後賣出價為$60,報稅時該股票之成本是$35,不是$10,因為$35與$10之差別已經在行使時付過稅,故長期資金增值為$25 ($60減$35)。